上一篇文章笔者对融资租赁合同中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做了简单的介绍,这篇文章笔者进一步向大家介绍租赁合同期限届满或合同无效租赁物的归属处理问题等。
为了便于大家理解,我们还是以一个简单的例子展开论述。还是上篇文章聊到的小王工厂需要一批机器制作熔喷布,但是因为工厂的规模有限,而这批机器成本也比较高。通过别人介绍,小王找到了苏州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请该公司向小王选定好的小李工厂购买该批机器。在这个融资租赁的交易过程中:第一、若租赁物毁损灭失如何处理?第二、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后,租赁物的所有权是谁的?第三、当融资租赁合同无效时,租赁物归属谁?
先来看第一个问题,在融资租赁交易过程中,租赁物意外毁损灭失时,责任如何承担呢?首先要区分该租赁物是否实际交付,简单来说,就是租赁物是否实际从出卖人小李工厂手中交付给了出租人小王工厂,未实际交付之前,根据一般交易规则还是由出卖人自行承担风险。但是一旦该租赁物实际交给给了承租人小王工厂,那么交付之后,不管时意外毁损还是灭失等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出租人都可以请求承租人按照租赁物的折旧情况给予一定的补偿。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当合同期限届满时,租赁物通常还具有使用价值或残余价值,这个所有权的归属常常会成为三方的一个争议焦点。那么,民法典对此是如何规定呢?首先,有约定按照约定;其次,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按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中先看有没有达成新的补充协议,没有补充协议就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来判断租赁物的归属;最后,以上均不能确定归属时,该租赁物归属于出租人。总而言之,有约定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看有无补充协议,没有补充协议根据交易习惯等,还是判断不了,租赁物所有权属于出租人。
实践中,融资租赁合同无效时租赁物的归属也是一个争议点,通常来说,也是按照有约定按照约定的规则,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租赁物最后还是需要返还出租人。但,要注意,若因承租人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效的,出租人不请求返还或者返还后会显著降低租赁物效用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属于承租人,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给予适当补偿。简单来说就是,当出租人不要求返还租赁物或者租赁物的返还会明显降低使用效能的,租赁物可以归属承租人。
以上就是关于合同期限届满、合同无效等情形下租赁物归属问题的简单总结,如有更多的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如有更多法律问题,请联系苏州王玲律师(18896994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