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篇文章笔者对融资租赁合同中常见的法律问题之标的物的交付、租赁物的质量等内容进行了一个简单的介绍,这篇文章笔者进一步向大家介绍融资租赁合同的解除及合同解除后赔偿责任等问题。
为了便于大家理解,我们还是以一个简单的例子展开论述。还是上篇文章聊到的小王工厂需要一批机器制作熔喷布,但是因为工厂的规模有限,而这批机器成本也比较高。通过别人介绍,小王找到了苏州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请该公司向小王选定好的小李工厂购买该批机器。那么在这个融资租赁的交易过程中,容易出现以下几个合同解除问题:第一、合同订立后,小王工厂经营不善而无力向融资租赁公司支付租金,出租人能否解除合同?还有哪些情形出租人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第二、存在哪些因素时,双方都拥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一、出租人的单方解除权
先来说第一个问题,承租人未能及时支付租金时,出租人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呢?答案是肯定的。但需注意两个问题,第一、出租人在解除合同之前应当对承租人进行催告,在合理期间承租人还是没有支付时,出租人才可以解除该合同。第二、该合理期间首先看融资租赁合同中有无约定,若未约定该合理期间法院会按照行业交易惯例等来进一步判断。
除了承租人未及时支付租金出租人享有解除权这种情形之外,当承租人没有经过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让、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的,出租人也可以解除合同。总结来说,出租人不得擅自处分租赁物,否则出租人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二、出租人承租人的双方解除权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因为还存在出卖人第三方的因素及合同租赁物问题,所以存在以下情形时,出租人和承租人都可以解除合同。
第一、出租人和出卖人订立的买卖合同存在问题,包括该买卖合同的解除、无效、被撤销。但大前提是,出租人和出卖人不能重新再订立合同;即文章开头所举例子中,作为出卖人的小王工厂和融资租赁公司之间的合同存在解除、无效、被撤销等情形,且不能重新订立合同时,融资租赁公司和作为承租人的小王工厂都拥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第二、属于不可归责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情形。其中包括最常见的两种情形:其一、因出卖人的原因导致融资租赁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其二、合同的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毁损灭失,且不能修复或确定替代物。
这一篇文章笔者简单和大家聊聊合同的解除权,下一篇文章笔者再延伸向大家介绍融资租赁合同解除后的赔偿责任等问题。如有更多法律问题,请联系苏州王玲律师(18896994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