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产经营中,企业也经常会遇到需要为其他企业或者法人代表个人做担保的情形。殊不保证的方式还分为一般担保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选择不同的保证方式需要承担不同的法律后果。让我们先从一个简单的例子切入详细理解这两者的区别。
2019年10月1日,A向B借款10万元,借期为1年。C对这笔债务提供担保,担保合同中约定其承担的是连带担保责任,担保期为6个月。借款期限届满后,A一直没有还钱。
1、此时B是否可以直接找C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呢?
2、如果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方式,此时保证责任如何承担?
3、若保证合同约定的为一般保证,此时B是否可以要求直接找C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
首先需要了解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概念。一般保证是指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是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其次,本文将通过罗列两者之间的主要区别来解答案例中的几个问题。
第一,合同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或者约定不明确时,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686条做出了一个与之前法律截然不同的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即本案中,若保证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方式时,为一般保证。这个新规定在比较大的程度上保障了保证人权益。
第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即债权人在找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前必须先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只有存在《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中几种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而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并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债权人既可以找债务人承担责任,也可以找保证人承担责任,两者没有先后顺序。在本案中,因为C承担的是连带保证责任,所以,债权人B既可以找债务人A也可以找保证人C承担还款责任。
第三,承担保证责任的条件不同
一般保证中只有在主合同纠纷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况下,一般保证人才能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保证中,只要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连带保证人就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第四,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免责条件不同,这也是两者之间最大的区别。
连带责任保证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只需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责任,这个请求承担责任可以是多种多样,可以是电话、邮件、微信、短信或者诉讼。而,一般保证要求债权人必须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简单来说,比如本案中,因为C承担的是连带保证责任,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B可以通过电话或者短信的方式去要求C承担还款义务。不像一般保证一定要求权利人在保证期间内通过仲裁或者诉讼的方式去主张权利。
总的来说,连带保证责任对保证人而言义务更重,所以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中给他人债务做保证,在保证合同中约定连带保证时一定要慎之又慎!如有更多法律问题请联系苏州王玲律师(18896994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