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玲律师

  • 执业资质:13205202111******

  • 执业机构: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债权债务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名为“定金”但不适用定金罚则,是否为定金担保?

发布者:王玲律师|时间:2022年09月28日|分类:抵押担保 |397人看过



 

2022年5月18日,A公司B公司双方签订购买口罩的合同,A公司预付70万元作为合同的定金,同时约定每批货款抵扣定金。另外双方约定一方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并没有约定与定金有关的定金罚则。后双方产生争议,A公司认为该笔款项为预付款,但B公司认为是定金。

其实本案中70万元的性质直接决定了B公司是否应返还A公司这笔钱,要想解决该案,需要了解定金的性质,比如本案中提到的定金罚则是什么?本案中会如何认定、适用这一类名为“定金”但却约定其他违约责任的合同呢?

首先需了解定金常见得法律性质:

第一、定金其实是一种担保合同履行的方式。简单来说,是合同当事人为了合同顺利履行,而要求一方先行支付的费用。民法典》第586条规定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第二、定金有特殊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即文章开头所提到的定金罚则: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三、定金的成立必须以书面形式约定,同时也必须以实际交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为要件如果交付的金额与合同约定的金额不同时,以实际交付的金额为准。比如双方虽在合同中约定了定金条款,但定金实际交付的,该定金条款并不成立简单来说,即我们要实际支付了这笔钱,定金合同才算成立。

第四、当合同双方既约定了定金和违约金时,根据《民法典588条的规定,守约的一方只能选择其中一种作为违约损害赔偿的方法。即定金和违约金不能同时适用。

第五、合同双方能够自行约定定金的金额,但是,该数额不能超过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第六、定金的认定有其特殊特殊性,相对来说比较严格。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民申字第469号民事案件中的裁判规则中明确(本案开头的案例也是据此案改编),在合同中即使名字上约定为定金,但是为约定适用定金罚则的,不属于定金担保,其法律性质本质上为预付款。

相信通过以上定金性质的介绍各位不难得出该案子中该笔款项的性质通常会被认为是预付款文章的最后,律师提醒各位企业,在订立定金合同时,一方面要明确约定清楚为“定金”合同,另一方面要约定清楚定金的性质及适用定金罚则,避免后续产生其他争议。如有更多法律咨询请联系苏州王玲律师(18896994107)。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