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劳动者在发生工伤后,通常会在未做伤残鉴定之前就与公司签订私了赔偿协议。劳动者一方面是碍于与公司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也想尽快一次性结清所有的赔偿款。但通常情况下,由于劳动者不了解自己伤残对应的鉴定级别,签订协议后往往会因为赔偿过少后悔不已。那么,未经伤残鉴定所签的赔偿协议是否可申请撤销?
一、案例引入
2019年7月,小王至某钢铁厂上班期间受伤,经医院治疗诊断为手指骨折。由于钢铁厂未为小王缴纳工伤保险,故钢铁厂在2019年10月,与小王达成一份协议,约定由钢铁厂补偿小王一个月工资及医疗费等所有费用共计10000元;以后双方无其他经济纠葛,经签字后生效。
后,小王咨询律师大概了解自己伤情能构上十级伤残,赔偿金额在10万元左右。遂委托律师进行工伤申报,工伤认定书下来后做了劳动能力等级鉴定,伤情最终评定为十级伤残。小王提起劳动仲裁要求钢铁厂支付工伤赔偿款,劳动仲裁委支持了小王的仲裁请求。
钢铁厂认为已与小王达成赔偿协议,不应再向小王支付费用,故诉至法院。小王认为赔偿协议“显失公平”,应予以撤销。
法院审理认为:小王在未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的情况下与钢铁厂达成了赔偿协议,钢铁厂支付的10000元包含工资、医疗费等费用,显著低于小王构成十级伤残应该获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遂撤销双方赔偿协议,判令钢铁厂赔偿小王各项损失10万元。
二、律师观点
首先需判断工伤赔偿私了协议的性质。该协议一般是工伤事故发生后,由工伤劳动者或其近亲属与用人单位就工伤的有关事项通过协商达成的协议,私了协议的内容是双方意思自治的表现,因此对工伤私了协议应认定为民事合同。
其次,该协议较之一般的民事合同有其特殊性。劳资双方通常处于一个信息不对称、地位不平等的状态。因此,在判断该协议时要将该客观情况考虑入内。
最后,对于工伤赔偿私了协议的效力,通常以劳动者是否经过司法鉴定作为分水岭。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法院都倾向于未经过伤残鉴定所签订私了赔偿协议属于《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的“显示公平”情形,劳动者可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该合同。
因为在劳动争议中,劳动者的法律知识文化水平、诉讼能力等,相较于用人单位均处于弱势地位;劳动者对于未进行工伤认定及相关伤残鉴定的情况下,就自己就自身所受损害能获得的赔偿缺少完备的判断能力。故,在该情形下与用人单位达成的赔偿协议,赔偿标准、数额等本质上显失公平。
三、律师建议
对公司方而言,未做伤残鉴定之前,最好不要轻易与员工签订私了赔偿协议。因为该协议通常可被撤销,产生争议后,公司仍需付清劳动者本应得到的工伤赔偿款。公司希望最大程度防范风险最好的办法就是按照法律规定,规范地给员工缴纳工伤保险。
对劳动者而言,更是不能在未做伤残鉴定之前就签订私了赔偿协议。一是赔偿协议的金额往往远远少于劳动者本该拿到的工伤赔偿款;二是后续感觉赔偿金额过少,希望撤销该协议,必须到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中间耗费的时间成本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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