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初新冠肺炎疫情席卷了全球,来势汹汹。在突如其来的疫情之下,一些新型的劳动争议法律问题纷纷涌现。今天本文探讨很多用人单位在防疫期间最常遇见的问题:员工未做好防疫工作,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开除?笔者检索了江苏和上海两地大量的案例,节选两个比较典型的案例,以案说法。
一、员工谎报、瞒报行程:原告郗某与被告南京嘉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被告南京理工大学、被告南京华勤建筑安装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民事案
郗某与嘉捷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被公司派遣南京理工大学后期服务中心从事水工工作。劳动合同约定,乙方严重违反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被实际用工单位退回的,甲方有权依法与乙方解除劳动合同。
郗某在开学前日离开南京,返宁后均未告知单位,也未按照要求进行居家隔离;开学后往返于南京与无锡,既未提起申请报备,事后也未告知单位,也没有进行隔离。两次均严重违反了南京理工大学的防疫措施,南京理工大学将其退工,嘉捷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关系。郗某不服该解除决定,提起劳动仲裁,后败诉,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劳动者应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新冠肺炎疫情是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国家、江苏省、南京市为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的传播制定了一系列文件、措施,南京理工大学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制定了学校的相关制度,这些制度与措施并未对劳动者作出苛刻的要求,内容合法、合理,也向包括郗某在内的所有教职员工进行了公示,所有教职员工应当遵守学校的相关制度。但郗某在学校三令五申的情况下,第一次返宁后不汇报、不隔离,第二次离宁、返宁均未申报、隔离,严重违反了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另外,在新冠肺炎疫情下,要求每个人必须管理好自己,要做到“自律”,这不仅是对自己生命健康的保护,也是对他人的生命健康负责。
二、未依法履行“防疫”相关职责:朱富与上海睿盛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案
朱岸系某安保公司的员工,疫情期间,其作为一名保安被安排到驻点医院从事安保任务,却多次被驻点医院的医生和护士投诉。认为其负责的测量体温工作只是“走形式”,因其一再违纪、屡教不改,故将其开除。朱岸提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未支持他的请求,朱岸不服,故起诉,一审法院亦未支持。
朱岸上诉后,二审法院认为:朱岸被公司安排在人员流动量大、疫情防控任务重的医院从事保安工作,本应严格按照用人单位及驻点医院的要求审慎履行安保职责,疫情期间更应服从大局,听从工作指令,积极防控。
然而朱岸不仅存在上班时间违反着装规定在医院办公场所脱岗闲晃、上班迟到、违规充电等违纪行为,且于工作时间在预检分诊岗位上睡觉,还存在未完成站岗工作、不服从工作安排等行为,另朱岸自认为站岗保安对来院人员测量体温等防疫措施只是“走个形式”,对于医院下达的指令和要求认为“可以不执行”,其主观认识和客观行为上均存不当。根据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律师观点
从上面两个典型案例可看出司法实践中对于员工违反防疫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开除的认定基本倾向于合法合理。
同时,不可忽视两点:
第一、用人单位要开除员工,不能仅仅以员工未遵守防疫要求径直开除。公司开除员工的原因有千万种,但万变不离其宗。不论公司以什么理由开除员工,都需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一)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在防疫项下,用人单位大多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及第三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为由开除员工。故,在规章制度的制定主体、制定内容及民主程序、公示上一定要下足功夫。本文所展示的两个案例,公司方均有完善、合法合理的规章制度,因此才顺利胜诉。
第二、用人单位要开除员工,程序上一定要符合法律规定。除了要书面送达员工开除通知书外,通知工会这一程序性事宜千万不可遗漏。
无论用人单位以什么理由开除员工,唯有在实体与程序上均符合法律规定,方合法有效。否则用人单位将面临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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