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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秋梅律师援引“用工主体责任”,经历了九个程序,成功为民工追索21万余元工伤赔偿款

发布者:李秋梅律师 时间:2026年04月24日 86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2023年底,农民工老张在“乐山公司”承包的位于峨眉山旧改项目工地上干活时受伤,被认定为工伤,最终鉴定为九级伤残。然而,公司不仅没给他交工伤保险,还一口咬定“我们跟老张没关系,他不是我们员工”,甚至提出是老张与他人合伙承包的,试图撇清责任长时间拒不支付老张受伤赔偿款。无助的老张找到了李秋梅律师。李秋梅律师通过确认事实劳动关系、申请工伤认定、行政一审、二审、劳动能力鉴定、重新鉴定、劳动仲裁赔偿、一审、二审,最终修成正果。

专业抗辩:面对公司的强势推诿,李秋梅律师展现了深厚的专业功底。她精准地抓住案件核心:锁定“用工主体责任”:指出根据法律规定,即便乐山”已经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的个人(俗称“包工头”),也要对包工头招聘的农民工承担的“用工主体责任”。这直接击破了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借口。

精准计算赔偿:她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四川省的标准,为老张详细核算了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等总计218千余元的赔偿清单,每一项都有法可依,有据可查。

追究股东连带责任:李秋梅律师敏锐地发现,上述公司为一人100%持股东投东,便依据《公司法》,要求股东陈某某证明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独立。在对方无法证明的情况下,成功主张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大大增强了赔偿款的兑现可能。且在诉讼过程中对公司及股东的财产进行了足额的保全。

一审判决得到支持法院完全采纳了李秋梅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乐山公司”向老张支付21万余元工伤赔偿款,并要求其股东陈某某承担连带支付责任。老张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最大程度的保障。但公司和股东对一审判决不服,坚持认为公司和股东均不承担赔偿责任,便提起上诉。

二审再次获胜:面对乐山公司及其股东提出的“不存在劳动关系”、“合伙关系”、“工伤认定不合法”等系列复杂抗辩,李秋梅律师沉着应对,精准地抓住了几个核心法律点进行有力回击:1、锁定“用工主体责任”:这是本案获胜的基石。李律师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明确指出,只要合法的承包人(乐山公司)将业务分包给了不具备用工资质的个人(张某某),那么无论这个“包工头”与工人之间是雇佣还是其他法律关系,这个合法的承包人就必须对工人的工伤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这一规定旨在打击违法分包,保护底层劳动者,二审法院再次采纳了此观点。2、厘清“一人公司”责任:针对股东陈先生“个人不应对公司债务负责”的抗辩,李律师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三条指出,陈先生是乐山公司100%持股的唯一股东。法律规定,此类“一人公司”的股东,如果不能证明自己的财产和公司财产是独立的,就必须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由于陈先生未能证明,因此被判与公司“一荣俱荣,一损俱损”。3、驳斥程序异议:针对公司以“不服工伤认定、已提起行政诉讼”为由,要求中止民事审理的主张,李律师明确指出,工伤认定书一经作出,不因复议或诉讼而停止执行。法院采纳其意见,认为民事案件无需等待行政案件结果,确保了工伤赔偿程序不被恶意拖延。最终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社会意义:明确告诉建筑行业的“包工头”和承包单位,想通过违法分包、转包来规避工伤保险责任是行不通的。法律规定,最终具备合法资质的承包单位必须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为受伤工人“兜底”。堵塞“一人公司”逃责漏洞:明确了“一人公司”的股东必须证明财产独立,否则就要对公司债务(包括工伤赔偿)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效防止老板通过设立“一人公司”来规避赔偿风险。

专业律师是弱势群体的“主心骨”:面对复杂的法律程序和强势的用人单位,劳动者个人往往束手无策。看似错综复杂的劳动关系、层层分包的用工形式、以及程序性的行政诉讼交织下,李秋梅律师凭借对劳动法、公司法、行政诉讼规则的精深理解,为当事人指明了清晰的维权路径,将复杂的法律条文转化为具体的胜诉武器。她的专业代理,是民工在对抗强势用工方时,能将法律赋予的权利从纸面兑现为现实的关键力量。这个案例有力地证明,在专业的法律支持下,普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充分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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