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2023年4月底,陈某深夜驾驶滑板车搭乘邓某发生交通事故; 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陈某承担次要责任,邓某无责任;邓某受伤情况:经鉴定构成精神障碍伤残八级。本案系一起涉及保险公司申请再审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再审申请人某保险公司四川分公司因不服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被申请人邓某(受害人)、张某(侵权人)、梁某、陈某(滑板车驾驶人)作为被申请人参加诉讼。
专业抗辩:李秋梅律师作为被申请人邓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针对保险公司提出的五项再审申请理由,制定了"逐一反驳、夯实证据、精准法律适用"的应诉策略:
第一,论证事故责任认定结论的正确性:针对保险公司主张"邓某搭乘滑板车具有重大过错"的抗辩:强调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已明确邓某无责任指出保险公司提交的滑板车照片与交警部门出警时一致,交警部门并未认定邓某有责任。并且申请人没有提交证何证据足以推翻事故认定书,因此,一二审法院采信事故认定书并无不当。
第二,捍卫司法鉴定结论的公正性:针对保险公司主张"单方委托鉴定不应采信、应重新鉴定"的抗辩: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论证单方委托鉴定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强调鉴定机构及人员具备相应资质,鉴定材料完整且真实,鉴定程序规范指出保险公司一二审均未提交反驳证据; 抓住申请人自已提交证据能够说明被申请人目前存在精神障碍; 鉴定时间符合规定; 均不符合启动重新鉴定的规定;反驳保险公司提交的入库案例(车辆车损)与本案(人身损害)性质不同,不适用。
第三,论证误工费的合理性:针对保险公司主张"邓某为未成年人、未毕业学生,不应计算误工费"的抗辩:查明邓某虽于2023年6月20日毕业,但事故发生时已满16周岁且已开始工作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及《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第二十九条说明一审计算误工费时已扣除不计薪日,按工作日计算,方式正确。
第四,强调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合理性:针对保险公司主张"邓某不是父母法定扶养义务人,不应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抗辩:论证截止定残日邓某已年满18周岁,父母已年满60周岁,符合被扶养人条件说明赔偿总额未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第五,支持鉴定费全额认定:针对保险公司主张"鉴定费超标、不应全额支持"的抗辩:主张鉴定费属于伤者为确定损失的必要费用
强调邓某实际支出2800元,损失金额应为2800元,指出鉴定机构收费不规范属另一问题,多出费用不应由邓某承担,再审审查应对
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审查阶段,李秋梅律师提交书面意见,系统回应保险公司的各项申请理由,请求法院驳回再审申请。
裁判结果: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全部采纳了李秋梅律师的代理意见,裁定:驳回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的再审申请
社会意义:1. 保护交通事故受害人权益:本案伤者邓某事故发生时未满18周岁,通过诉讼获得包括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在内的全面赔偿,体现了司法对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充分保护。
2. 规范保险理赔秩序:裁定驳回保险公司的再审申请,警示保险公司应依法履行理赔义务,不应通过滥用再审程序,增加受害人诉累。
3. 明确单方委托鉴定的效力:确认当事人单方委托鉴定的合法性,在对方无反驳证据的情况下不予重新鉴定,既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又提高了诉讼效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