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述:2017年,江苏某公司通过招投标承建江苏某置地集团有限公司的某工程,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发生争议向徐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合同签订后,双方就合同增量部分陆续达成一致,实际施工量远超合同约定。2018年3月14日,案涉工程完成竣工并交付使用,江苏某公司屡次索要工程欠款,而江苏某置地集团有限公司一直推脱在审计。江苏某公司申请仲裁。
代理思路:1、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以送审价为工程价;2、工程违约金、质保金按合同约定履行。
仲裁结果:仲裁委采纳了代理人的代理意见,支持了江苏某公司的仲裁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