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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述:
杨某是徐州某公司的股东,持股30%。2019年8月13日,杨某与王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30%股权以1万元价格于2019年8月21日前转让给王某,王某要求徐州某公司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起诉到法院。
代理思路:
1、杨某与王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2、公司已濒临破产,原告王某的加入,是否有利于公司。
裁判结果:
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调解,因徐州某公司已濒临破产,王某的加入有利增强公司偿债能力,因此最终由法院判决支持股权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