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融哲(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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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胜诉,对方律师二审拿出最高院生效裁判来抗辩怎么办?

发布者:浙江融哲(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2年10月17日|分类:刑事辩护 |760人看过


01

案情简介

股东知情权纠纷,是小股东向大股东开战的必经之诉;查看会计凭证,是了解公司的真实经营情况的有力武器。对于股东是否能够查看会计凭虽然法律上存在争议但是各地司法判决基本都采取支持态度,然而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最高法民申6815号裁定书平地一声雷,让我本来已经胜诉的股东知情权案件收到了对方提出的二审材料。在对方的上诉状中,对方律师就援引了(2019)最高法民申6815号裁定书要求对一审判决进行改判。那是否意味着一审胜诉的案子在二审就要被改判了呢?









02

应对思路





穷尽案例检索,搜集权威观点

通过案例检,最高法在(2019)最高法民申5859号民事裁定书中支持股东查阅会计凭证。北京市、上海市、山东省、福建省等地的高级人民法院也选择支持股东查阅会计凭证

除了案例检索外,学说观点对争议案件也有参考价值。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在其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理解与适用》一书对于股东知情权是否及于会计凭证的问题,持较为肯定的态度,该书列举了“长沙蓄能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黄曦股东知情权纠纷再审案”认为会计账簿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只有通过原始凭证才能反映出来,若不允许股东查阅公司的原始会计凭证,股东知情权并未实际获得落实,从落实股东知情权角度出发,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的原始凭证。

同时,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印发的《山东高院民二庭关于审理公司纠纷若干问题的解答》中第10条表示“股东对公司经营状况享有知情权,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时,可以一并查阅会计凭证”并详细论述了理由。





明确法律渊源,结合个案说理

我国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是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中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因此,如果(2019)最高法民申6815号属于指导性案例的话,那么宁波中院就应当参照,反之则无需参照,经查询得知(2019)最高法民申6815号并非指导性案例。然而我方找到的判例也并非指导性案例,那么法院到底应该判谁赢呢?剩下的就要结合案件情况向审判庭据理力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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