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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知情权:鸡肋还是利剑?

发布者:浙江融哲(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2年10月17日|分类:广告宣传 |393人看过


《公司法》第33条规定了【股东知情权】: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很多公司的小股东在公司不参与日常经营管理,对公司业务、财务不具有话语权,在其利益受到大股东侵害的情况下,股东知情权是否能成为小股东对抗大股东的利器呢?以本人亲身办案经验为基础,先上结论如下:

1、对业务规模不大、管理不规范的公司有奇效;

2、账目做平没关系,抓住会计凭证获得关键证据。

我曾接受过一个公司小股东的委托起诉大股东侵害其利益的案件。图中的会计凭证是我代理小股东实现股东知情权时发现的线索。根据我跟客户了解的情况,这家公司一直小本经营,对外并无负债,这凭空而来的对外借款就十分蹊跷。经客户与公司大股东核实,这笔钱是其一笔他公司使用承兑汇票支付的货款,被公司的大股东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拿着公司的公章提现后直接存入个人账户,使得公司账面亏空,所以财务公司才把这笔账目做成了【长期借款】挂账用来平账。该大股东的行为已经明显涉嫌职务侵占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了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通过这一线索,让我们快速在谈判中占据了上风,最终双方达成和解。

股东知情权是一把未出鞘的宝剑,如果不亮剑,永远不知道这把宝剑是否锋利。如果宝剑锋利,那将会有意想不到的效果;如果宝剑不锋利,那就继续走其他途径维权,毕竟《公司法》还赋予小股东其他权利来保障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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