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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张家港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倪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

发布者:陆克思雨律师 时间:2023年05月22日 18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江苏张家港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

负责人:王某,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陆克思雨,上海市汇业(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倪某,男,1990年1月28日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

原告江苏张家港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张家港农商行)与被告倪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家港农商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倪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家港农商行诉称事实:贷款人是倪某;贷款35万元于2019年3月8日发放,2024年3月6日到期,借款用途为资金周转;每月等额本息还款;期内利率固定年利率9%,逾期罚息、复利利率为期内利率上浮50%即年利率13.5%。截至2021年4月7日,倪某结欠本金278071.48元、期内利息18269.45元、逾期罚息2448.83元、复利986.32元;倪某应承担张家港农商行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8286元。

请求法院判决:

1.倪某支付借款本金278071.48元、利息18269.45元,罚息(截止至2021年4月7日为2448.83元,此后罚息以本金278071.4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5%,自2021年4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复利(以拖欠的利息或罚息为基数,自应付息日的次日计算到2021年4月7日为986.32元,此后复利以拖欠的利息或罚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3.5%,自2021年4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及律师费2828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倪某负担。

被告倪某在法定期限内未作答辩。

本院认为

原告张家港农商行诉称事实有最高额借款合同、借据、银行欠款信用截图、还款计划和还款明细、提前到期通知书和还款凭证、委托代理合同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原告张家港农商行主张的逾期罚息的复利,因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倪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民事诉讼权利,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倪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支付原告江苏张家港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借款本金278071.48元,并支付期内利息18269.45元、逾期罚息(截止至2021年4月7日为2448.83元,自2021年4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78071.4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5%计算)、复利(截止至2021年4月7日为986.32元;自2021年4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期内利息18269.4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5%计算)及律师费损失28286元。

二、驳回原告江苏张家港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倪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已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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