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凌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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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XX与董XX所有权确认纠纷

发布者:于凌波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01日 26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XX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1092民初2999号

原告:董XX,女,汉族,1983年10月15日出生,住威海经济技术开XX。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XX,山东XX律师。

被告:董XX,男,汉族,1952年9月25日出生,住威海经济技术开XX。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XX,山东XX律师。

原告董XX与被告董XX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诉讼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本院变更本案案由为确认合同有效纠纷。原、被告及各自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董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7月6日,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的房屋。原告支付了房款,但被告多次反悔。

董XX辩称,涉案房屋买卖合同并未实际履行,且房屋价值远高于合同约定的价格,合同属于可撤销的。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均系威海经济技术开XX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017年7月6日,董XX与董XX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约定董XX将其于2002年购买的位于房屋出售给董XX,房屋价格及其他费用为2万元,并约定了房屋办证、重建及拆迁等有关事宜。

本院认为,原告系涉案房屋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购卖该农村房屋的条件。原、被告就涉案房屋形成了书面买卖合同,该合同不存在无效的情形,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原告董XX与被告董XX于2017年7月6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于凌波,女,曲阜师范大学法学学士,自2017年至今执业于成立30余年的山东华田律师事务所。自执业以来,秉承“做律师先做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威海
  • 执业单位:山东华田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1020********39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