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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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顺序和比例是怎样的

作者:王伟律师时间:2023年12月06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07次举报

  遗产继承指生前享有财产因死亡而转移给他人的死者为被继承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的合法遗嘱承接被继承人遗产的人为继承人;遗产继承顺序和比例标准是多少?
  一、遗产继承顺序和比例是怎样的
  1、遗产继承顺序,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先后秩序。《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在遗产继承中,被继承人立有遗嘱将其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或者在遗嘱中明确将其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应遵照该遗嘱执行。
  2、根据《民法典》之规定,立有遗嘱的遗产继承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3、继承顺序的明确为遗产的有序分割提供了有力保障。同时还应注意的是,在遗产的分割中,应坚持男女平等,养老育幼、照顾病残,以及互谅互让、团结和睦的原则。即便是立有遗嘱的情况下,也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以及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4、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无清偿义务,当然自愿清偿的除外。
  二、遗产分配比例
  指的是在法定继承中确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分得的遗产份额的基本准则。《民法典》对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做了明确规定,我们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理解:
  1.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均等。这是法定继承中遗产分配的一般原则,即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该平均分配遗产。该法条中的“一般”是指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
  2.特殊情况下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特殊情况”主要是指: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给予照顾。继承人只有同时具备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的情形时,才能在遗产分配时中给予照顾,而且一旦具备了这两个条件就应当给予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不是应该多分,不具有强制性。
  (3)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该不分或少分,这是《民法典》中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重要体现。
  3.继承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不分或少分遗产:
  ①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条件;
  ②不尽扶养义务;
  ③继承人协商同意也可以不均分。
  通过查阅相关法律文献,我们可以看到:当死者生前立有遗嘱的继承人应当享受合法继承权,而死者未立遗嘱则启动第一继承顺序,当没有第一继承人时则启动第二继承顺序,因此在法律当中明确了家庭成员与死者之前继承顺序的地位以及比例,从而保障遗产的公平分配,被继承人的权益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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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伟,专职律师,云南众济保山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毕业于华中师范大学法学本科,曾任隆阳区法律工作者协会副秘书长,历任隆阳...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云南-保山
  • 执业单位:云南众济(保山)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30520********27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人身损害、涉外法律、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