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另,《公司法》规定,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2023年9月20日,甲公司作为甲方(出租方)与管某作为乙方(承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协议书》,约定甲方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涉案房屋出租给乙方,租期自房屋交付之日起10年,租金共168000元。合同约定,房屋交付日期为2023年12月1日前,具体以甲方通知的实际交付日期为准,如实际交付日期晚于预计交付日期超过90日,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如乙方未提出书面解除本合同及退还款项请求,视为乙方同意甲方延期交付房屋;如遇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日期将房屋交付乙方使用,自逾期之日起,按已付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直至房屋交付之日。
合同签订后,管某依约支付租金168000元,甲公司于当日出具收据。后甲公司一直未向管某交付涉案房屋。
另,甲公司系自然人独资企业,刘某某是该公司100%控股股东。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管某诉至法院。在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渠清律师的帮助下,管某胜诉,法院确认原告管某与被告甲公司于2023年9月20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书》于2024年11月23日解除;被告甲公司、刘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连带返还原告管某房屋租金168000元,连带支付原告管某违约金10000元。
法院裁判观点
关于逾期交房违约金,甲公司未依约按时向管某交付房屋确系构成违约,但考虑到合同因甲公司的违约行为已解除,对于逾期交房违约金本院综合合同的约定情况、甲公司的过错情况以及管某的实际损失情况等,本院酌情确定违约金为10000元。
法院判决结果
一、确认原告管某与被告甲公司于2023年9月20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书》于2024年11月23日解除;
二、被告甲公司、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连带返还原告管某房屋租金168000元;
三、被告甲公司、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连带支付原告管某违约金10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