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于2020年7月1日向朋友杨某借款100万元,双方之间签订的借条仅约定于2020年12月31日前还款,未约定借款利息,借款期限届满后,赵某一直未予还款,故杨某于2021年7月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法院经审理认为,借款期限内赵某与杨某双方未约定利息,故对于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借期内利息,法院不予支持。双方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应予支持,故从2021年1月1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