宫云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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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债务有多个连带保证人,起诉部分保证人后,还能不能再起诉其他保证人?

发布者:宫云飞律师|时间:2022年03月24日|分类:债权债务 |2335人看过

问:同一债务有多个连带保证人,起诉部分保证人后,还能不能再起诉其他保证人?

答:有多个连带保证人对同一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时,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要把所有保证人都列为被告,否则,那些没有被起诉的保证人,在超过保证期间后是可以免除保证责任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债权人以其已经在保证期间内依法向部分保证人行使权利为由,主张已经在保证期间内向其他保证人行使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保证人之间相互有追偿权,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依法向部分保证人行使权利,导致其他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丧失追偿权,其他保证人主张在其不能追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百九十三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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