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苏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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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案

发布者:李苏安律师 时间:2023年05月24日 10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李律师代理的申请人
  案件基本情况: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是:1.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全部货款人民币114632.50元;2.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自2021年10月26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期间的逾期付款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暂计至2022年12月5日为710526元);3.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因实现债权产生的仲裁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前述金额共计121737.76元。
  裁判分析过程:
  (一)《五金材料采购合同》的效力
  庭审中申请人提交的《五金材料采购合同》证明双方合同关系成立并有效,被申请人未能到庭举证证明双方在签署《五金材料采购合同》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情形。故仲裁庭认定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21日签订的《五金材料采购合同》为有效合同,应当作为裁判本案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依据。
  (二)被申请人是否应支付申请人货款及应付金额
  本案中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虽未按合同约定进行结算,但申请人提交了加盖被申请人合同专用章的《云南XXX商贸有限公司送货单》,可以认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送货的明细及价款。被申请人未能举证证明对申请人进行过支付,因此对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114632.50元货款的仲裁请求仲裁庭予以支持。
  虽然双方签订的《五金材料采购合同》中没有约定被申请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的规定,本案的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故申请人要求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基础上上浮50%计算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主张,不违反法律规定。案涉合同约定每月25日前办理书面结算并支付款项,本案中被申请人最后一次在《云南XXX商贸有限公司送货单》上签章的日期是2021年10月7日,故申请人请求逾期付款利息自2021年10月26日开始计算也有合同依据,仲裁庭予以支持。
  另,截至本案开庭,申请人的第三项仲裁请求只产生了仲裁费,并未产生差旅费等相关费用。故仲裁庭仅支持申请人已实际支出的仲裁费。
  裁判结果:
  (一)被申请人贵州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自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云南XXX商贸有限公司货款114632.50元,并以114632.5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二)对申请人云南XXX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三)本案仲裁费6545.00元,由被申请人贵州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承担。因本案仲裁费已由申请人云南XXX商贸有限公司预付,故被申请人贵州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在履行本裁决第(一)项裁决义务时将应承担的仲裁费一并支付给申请人云南XXX商贸有限公司。

李苏安律师,毕业于苏州大学,现任北京恒都(昆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是劳动争议仲裁院调解员。在执业过程中,参与中大型国有...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云南-昆明
  • 执业单位:北京恒都(昆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30120********66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婚姻家庭、人身损害、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工伤赔偿、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