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某”“万科”“保利”……这些知名房地产企业的字号和商标,往往承载着企业的品牌价值。但在实际经营中,部分企业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字号或商标开发楼盘,引发的侵权纠纷时有发生。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仁某”系列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就为解决此类问题提供了裁判标尺。
案情显示,仁某置地等公司自上世纪90年代起,就在多地开发房地产项目并注册“仁某”商标,形成了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兰州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购买过仁某置地的楼盘,明知该品牌影响力,仍登记“仁某”为企业字号并开发多个同名楼盘。法院最终认定兰州某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判令其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1300余万元。
这一案例明确了两个关键法律要点:一是商标权的保护范围不限于注册类别,若被诉标识与知名商标近似,且使用在关联服务(如房地产开发)上容易导致公众混淆,即构成侵权;二是具有一定影响的在先字号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同业经营者明知他人在先使用仍恶意攀附,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对房地产企业及各类市场主体而言,这一裁判结果警示我们:品牌建设需坚守诚信底线,切勿通过“搭便车”“傍名牌”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同时,应及时将核心品牌注册为商标,完善字号与商标的双重保护体系,提前防范侵权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