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保全的撤销权制度是为了防止债务人通过不当行为减少其财产,从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而设立的一种法律制度。
当债务人实施某些特定行为,如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或低价转让财产等,且这些行为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构成威胁时,债权人便有权行使撤销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这些行为。
合同保全撤销权的行使并非无条件的,它必须满足一定的法律要件。
1.债务人必须实施了特定的危害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行为,如上文所述的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或低价转让财产等。
2.这些行为必须实际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即导致债权人的债权难以实现或无法完全实现。
3.撤销权的行使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超过期限则撤销权消灭。
关于合同保全撤销权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条款中。
1.具体而言,《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了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权益影响债权实现时,债权人的撤销权;
2.而第五百三十九条则进一步规定了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行为影响债权实现时,债权人的撤销权。这些法条为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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