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伍瑞群|时间:2023年05月19日|12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522民初1768号之一
原告:谢XX,男,199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XX,湖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XX,隆回县国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韩XX,男,197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
被告:湖南XX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市大禾塘街道办事处兴XX。
法定代表人:向X。
被告:罗XX,男,1963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
原告谢XX诉被告韩XX、被告湖南XX公司及被告罗XX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3日立案后,适用普通程序并由审判员黄瑛玲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谢XX于2023年1月16日以与被告韩XX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谢XX以与被告韩XX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XX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17元(原告已预交7433元,应退3716元),诉讼保全费2670元,由原告谢XX负担。
审 判 员 黄瑛玲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孙XX
书 记 员 周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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