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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X、范X某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伍瑞群|时间:2023年05月19日|28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湖南省隆回县XX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湘0524民初710号

原告:黄X,男,1986年10月13日出生,回族,住所:湖南省隆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XX,湖南XX律师。

被告:范XX,男,198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湖南省隆回县。

原告黄X与被告范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X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伍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范XX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借款本金26000元(当庭变更为返还借款本金25000元),并支付自2022年5月31日起至2023年1月31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553.60元,后续资金占用利息按年利率3.65%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系好友。2022年5月6日,被告因临时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2万元。2022年5月13日,被告再次以同样的理由向原告借款1万元。2022年5月15日,被告出具了借条,并表示当月月底还款。到了月底原告向被告催收还款,被告声称没钱,原告遂答应被告将5月6日所借的2万元给其周转两个月,而5月13日所借的1万元被告承诺最迟6月15日还款。可到了约定的还款期限,被告只返还了4000元,尚欠本金26000元未还。当原告再次催收时,被告却拒不返还剩余欠款。

被告范XX未答辩。

原告黄X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1.当事人身份资料;2.借条;3.微信转账记录截图;4.微信聊天记录、通话记录。被告范XX未提交证据。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本院审核认为,原告证据来源、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本院予以确认。上述证据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黄X与被告范XX系朋友关系。2022年5月6日,范XX通过手机微信向黄X借款,黄X于当天通过微信向范XX转账20000元。2022年5月13日,范XX通过手机微信再次向黄X借款,黄X于当天通过微信向范XX转账10000元。2022年5月15日,范XX向黄X出具书面借条,载明:“借条今借到黄X人民币叁万圆整(¥30000元正),用于工程周转。是实借款人:范XX2022年5月15日”。2022年7月6日,黄X通过微信向范XX催收还款,范XX承诺五天后还款。2022年9月10日,范XX通过手机微信向黄X还款4000元。2023年1月19日,范XX通过手机微信向黄X还款1000元。

2022年6月2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一年期为3.7%。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应予支持。本案中,被告范XX以工程周转缺少资金为由两次向原告黄X借款,本金共计3万元,则双方的借款合同自黄X提供借款时成立。借贷双方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黄X可以催告范XX在合理期限内返还,范XX在2022年7月6日承诺五日内还款,黄X未提出异议,应视为双方将借期延展至2022年7月11日。范XX已返还借款本金5000元,剩余本金25000元应当继续返还。借贷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黄X主张范XX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年利率3.65%计算逾期还款违约损失,不超出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九条、第六百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范XX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黄X借款本金25000元,并以本金2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65%支付自2022年7月12日至本金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1.92元,由被告范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肖奇勇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郑XX

书 记 员 刘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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