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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蒋XX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伍瑞群|时间:2022年08月04日|14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05民终17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X,女,198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隆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XX,湖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XX,女,197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隆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XX,湖南XX律师。

原审被告:陈XX,男,197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隆回县。

上诉人陈X因与被上诉人蒋XX、陈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2021)湘0524民初16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X上诉请求:依法改判陈X对本案借款以及利息不承担偿还责任。事实和理由:涉案借款不是夫妻共同债务,上诉人不应承担偿还责任。

蒋XX辩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

陈XX未进行答辩。

蒋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蒋XX、陈X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69万元及利息40万元(此利息暂截计至2021年4月15日,后期利息请求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标准照计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蒋XX与陈XX系朋友关系。陈XX因承包工程需要资金,先后多次向蒋XX借款。2019年,陈XX为承包隆回县XX的部分工程,需要向承建商陈XX交纳保证金。而恰恰蒋XX于2019年6月19日出借给陈XX80万元,于是三方于2019年10月16日协商,商定将陈XX所借蒋XX的80万元借款转为陈XX的承包押金,蒋XX将陈XX出具的借条退还给了陈XX,同时由陈XX向蒋XX出具了一张80万元的借据。2019年6月28日至9月18日期间,蒋XX通过银行转账累计借给陈XX借款63万元,其中一笔24万元的借款直接转入到陈X的账户内。2019年9月24日,陈XX就该63万元借款向蒋XX出具了借款借据。2020年5月14日,陈XX又向蒋XX借款,蒋XX又将18万元借款转入陈XX所指定的账户内,加上蒋XX为陈XX先前代垫的7.6万元利息和陈XX因卖房承诺给付蒋XX4000元的利润在内,共计26万元,由陈XX给蒋XX出具了一份26万元的借款借条。蒋XX与陈XX在借款时口头约定了借款利率,但之后双方在通话中就借款利率产生分歧,陈XX只认可上述借款169万元的月借款利息为两万元,即月利率计算为1.183%。陈XX与陈X于2019年8月13日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法院受理后,于2021年4月14日依蒋XX的申请,依法对陈XX在案外人陈XX处享有的隆回县XX第11栋、第13栋商业楼施工建设工程款210万元的债权予以冻结。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陈XX向蒋XX借款人民币169万元后,给蒋XX出具了借据,足以认定双方借贷关系成立。该借款双方口头约定了借款利率,按蒋XX与陈XX的电话语音约定月利息两万元,即折算月利率为1.183%。蒋XX催陈XX返还借款本息,陈XX没有偿还,现蒋XX提起诉讼,要求陈XX还款,理由充分,法院应予支持。陈XX借款用于搞工程,陈X在与陈XX离婚之前,对离婚前的借款知情,且有部分借款直接转入陈X的账户之内,陈X应对其离婚之前80万元的借款和63万元的借款之内其中的32.5万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陈XX、陈X返还蒋XX借款本金800000元,自2019年10月16日起按月利率1.183%计算利息至还款之日止;二、由陈XX、陈X返还蒋XX借款本金325000元,自2019年9月24日起按月利率1.183%计算利息至还款之日止;三、由陈XX返还蒋XX借款本金485000元,其中的305000元借款利息自2019年9月24日起按月利率1.183%计算至还款之日止,其中的180000元借款利息自2020年5月14日起按月利率1.183%计算至还款之日止;四、驳回蒋X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76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6760元,由陈XX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确认一审查明的基本事实,并另查明,2019年9月24日陈XX出具的63万元借条中有8.5万元是2019年8月13日前蒋XX转账至陈XX账户。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涉案169万元借款中的112.5万元是否属于陈XX与陈X的夫妻共同债务,陈X是否应当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在本案中一审认定陈X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的112.5万元是由两笔借款组成,第一笔借款是80万元,该笔借款是由蒋XX出借给陈XX80万元转为陈XX应向陈XX交纳的承包押金,陈XX向蒋XX出具80万元借条的时间是2019年10月16日,而陈XX与陈X于2019年8月13日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该80万元的借款未发生在陈XX与陈X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审法院认定该80万元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不当,应予以纠正。第二笔借款是63万元中32.5万元,该32.5万元借款中有24万元蒋XX直接转入了陈X的银行账户,剩余8.5万元蒋XX亦是在陈XX与陈X离婚之前转入了陈XX的银行账户,一审法院认定该32.5万元为夫妻共同债务并无不当,对陈X提出涉案借款不属于其与陈XX的夫妻共同债务的上诉理由,本院部分予以支持。

综上,上诉人陈X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部分予以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错误,应予纠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2021)湘0524民初1686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项;

二、变更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2021)湘0524民初168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由被告陈XX、陈X在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返还原告蒋XX借款本金800000元,自2019年10月16日起按月利率1.183%计算利息至还款之日止。”为“由原审被告陈XX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返还被上诉人蒋XX借款本金800000元,自2019年10月16日起按月利率1.183%计算利息至还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676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4925元,合计31685元,由原审被告陈XX负担16760元,上诉人陈X负担4925元,被上诉人蒋XX负担10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胡文彬

审判员  朱一泓

审判员  刘新军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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