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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回县XX、赵XX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伍瑞群|时间:2022年08月04日|17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湘0524民初2397号

原告:隆回县XX,经营场所:湖南省隆回县桃洪镇城南XX。

经营者:吴XX,女,197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XX,湖南XX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赵XX,男,1986年9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

原告隆回县XX与被告赵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隆回县XX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伍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隆回县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隆回县XX货款26827元,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至货款付清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年利率4.35%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将计算的年利率变更为3.7%。事实与理由:被告在原告处批发零食,用于小沙XX的小食袋零食店铺零售。2021年10月6日,双方进行了结算,被告应付原告货款30827元。原告多次催付,被告于2022年1月16日支付给原告4000元,其他剩余货款至今未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赵XX未做答辩,亦未提供相关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隆回县XX是从事食品批发销售的个体工商户,被告赵XX在小沙XX开设小食袋零食零售店,未办理工商登记手续。被告从2019年开始在原告处批发货物,2021年3月14日,双方进行了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0827元。被告承诺于2021年10月7日前付清,期间按月适当还款。被告未按约定偿还欠款,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仅于2022年1月16日偿还了4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依约定向被告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被告应按约定向原告交付价款,现被告未按约定及时向原告支付价款,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的规定,被告未按照约定时间支付货款,应支付逾期利息。综上,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6827元货款及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欠款期内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赵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隆回县XX支付货款26827元,并按年利率3.7%支付自2021年10月8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逾期付款损失。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35.34元,由被告赵X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晓珊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康岂衔

书 记 员 阳 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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