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背景
林某系AA有限公司商丘运营中心市场经理。原告某某房产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五份《消费扶贫专柜联营合作协议》,合同甲方为AA有限公司,林某作为公司代表签署协议。原告向林某支付定金、管理费合计 7 万元,后续项目运营出现问题,原告认为专柜未到位、场地存在安全隐患,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起诉林某个人,诉请解除五份合作协议、返还 7 万元及利息。林某委托赵志体律师应诉。
二、赵志体律师处理过程
1.梳理全部合作协议文本,抓住核心事实:合同抬头甲方是AA有限公司,林某属于公司商丘地区工作人员,签约时原告明知林某是代表公司履职。
2.确立代理核心抗辩思路:合同相对性,被告主体不适格,案涉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在原告与AA有限公司之间,不应由工作人员林某个人承担退款责任。
3.梳理过往案件材料,针对原告主张的专柜未投放、场地故障等事实进行抗辩,同时释明若存在欠费,公司有权另行主张相关权利。
4.庭审重点论证:原告明知林某职务身份,仍然起诉个人,突破合同相对性,请求法庭驳回原告对林某全部诉讼请求。
三、判决结果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采纳代理意见: 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案涉合同缔约主体是某某房产服务有限公司与AA有限公司,林某系职务行为,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驳回原告某某房产服务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1550 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四、案件亮点
1.合同相对性典型商事案例,企业员工代表公司签约,即便款项交给员工个人,签约相对方明知员工履职身份,也不能直接起诉员工个人追责,应当起诉公司主体。
2.本案实现完整胜诉,全部驳回原告对我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帮当事人排除 7 万元本息的个人清偿风险。
3.实务风险提示:商事交易务必分清签约主体,不要混淆公司与工作人员;发生纠纷应当以合同载明的主体作为被告,错列被告会面临全部诉请被驳回的诉讼风险。
4.案件提示:款项交付给谁≠被告就是谁,要结合合同文本、签约背景、是否明知职务身份综合判断义务承担主体。
赵志体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