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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xx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吴XX、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

发布者:朱辰律师 时间:2022年12月06日 88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3年9月1日,上诉人和谭某某为吴XX出具借据一枚,借据上加盖了赤峰XX公司第七项目部的印章,后谭XX虽然单独又为吴XX出具借据一枚,但吴XX与谭某某均认可两枚借据上所载明的款项系同一笔借款。上诉人主张赤峰XX公司第七项目部的印章是谭某某私自刻印,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因赤峰XX公司第七项目部不是独立承担责任的主体,上诉人公司应承担还款责任。故上诉人的该上诉主张缺乏相应事实及法律依据。综上所述,赤峰XX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朱辰律师,擅长领域:民间借贷纠纷、担保债权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异议纠纷、公司股权、刑事辩护,担任企事业单位常...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内蒙古-赤峰
  • 执业单位:内蒙古百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50420********97
  • 擅长领域:民间借贷、债权债务、工程建筑、刑事辩护、抵押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