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朱辰律师 时间:2022年12月06日 88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3年9月1日,上诉人和谭某某为吴XX出具借据一枚,借据上加盖了赤峰XX公司第七项目部的印章,后谭XX虽然单独又为吴XX出具借据一枚,但吴XX与谭某某均认可两枚借据上所载明的款项系同一笔借款。上诉人主张赤峰XX公司第七项目部的印章是谭某某私自刻印,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因赤峰XX公司第七项目部不是独立承担责任的主体,上诉人公司应承担还款责任。故上诉人的该上诉主张缺乏相应事实及法律依据。综上所述,赤峰XX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