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该案中伤者系在挂车搬运过程中,失手摔落车底,因着力点主要集中头部,故导致颅脑重度损伤(特重型),因承保公司对于该起事故评价为意外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而拒赔。本律师接受委托后,前往事发地调取派出所出境记录及出警证明,证实事故的真实性,同时调取事发地监控视频,予以证实事发经过。由于伤者伤情较重,委托法院对伤残等级及护理依赖进行司法鉴定,结论为三级伤残及全部护理依赖,因伤者意识混乱、无语言表、无书写能力等认知障碍,故制作指定监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相关证据,保障案件进展,该案一审法院认定属于合理使用车辆,保险公司的意外事件抗辩理由不成立,二审维持原判,该案件中重型伤残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指定及行为认定保障了案件最终处理结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