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间借贷中,借贷双方往往因借贷条款约定不明晰发生纠纷。如在出具的借条中约定“若到期未偿还,每日按借款金额的百分之多少向出借人给付滞纳金…。”所谓滞纳金真实意思表示为何?约定滞纳金是否能获得法院支持?
何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及司法解释,“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其借款行为发生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主体之间。此外,值得强调的是,法人主体不包括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而滞纳金是一种行政责任形式,并非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双方意思自治范畴。其是对不按期履行欠款义务责任人给予新给付义务的方法,目的是为催促尽快履行自身欠款义务。
约定“滞纳金”条款是否有效?
从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载于《人民法院报》的民事案例研究来看,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约定滞纳金,是对民事责任形式认识不清造成的。法官应了解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若双方对滞纳金的约定实为违约金,应告知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原告不同意变更的,应驳回其请求;同意变更的,应对违约金的数额进行审查,对过高部分的违约金应不予支持。”在该案的诉争中,经法院释明,原、被告双方均认可借条中所载“滞纳金”实际上是“违约金”,原告变更了诉讼请求,其诉请最终亦获得支持。
据此,可以看出,民间借贷双方若约定滞纳金条款,并非一定会以滞纳金约定不符合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而不予支持。但值得注意的是在诉争中仍存在,第一,须释明“滞纳金”真实意思实为法律上的违约金;第二,原、被告双方认可滞纳金的意思表示实为违约金;第三,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因此,借贷双方仍应谨慎措辞,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所谓滞纳金该如何计算?
当借款人逾期还款时,对出借人而言,所借出款项便因无法通过资金周转产生经济效益。而根据民事法律关系中可预见规则,以最高利息损失确定违约金金额,对违约方来说具有确定性、预见性,在其违约时就能够预见到其违约行为可能给借款人造成的损失,符合可预见规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据此,借款人可主张所谓滞纳金实为违约金,并按照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主张,对于超过此部分的,将难以获得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