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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

发布者:王艳飞律师 时间:2024年04月28日 5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经过:

- **被告人**:张三(原文档中的房金权)

- **辩护人**:王艳飞,陕西纳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 **公诉机关**: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 **指控时间**:2021年9月26日

- **犯罪行为**:张三在多个地点,多次使用破坏性手段(弹弓和钢珠、不锈钢棍子)砸碎车窗玻璃,盗窃车内财物。

- **盗窃次数**:共17次

- **盗窃财物价值**:共计37876.54元

- **车玻璃价值**:共计5900.52元

- **认罪认罚**:张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案件结果:

- **判决**:张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

- **合并判决**:与之前因盗窃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0元,以及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45000元。

- **刑期计算**:自2021年7月19日起至2027年7月18日止。

- **作案工具处理**:作案工具包括手电、弹弓、钢珠、皮手套等,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律常识:

1. **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 **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

3. **自首与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 **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和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法合并决定执行的刑罚。

5. **上诉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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