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当天提出辞职,公司当天批准,结果下班回家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还能认定工伤吗?
答案是:有可能。公司批准辞职,不代表员工当天发生交通事故就一定与工伤无关。
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劳动仲裁法律服务部认为,处理这类案件,关键要弄清楚三个问题:
第一,事故发生时,双方劳动关系是否已经依法解除?
第二,事故是否发生在合理的上下班途中?
第三,员工是否承担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一则公开案例就涉及这样的争议。员工下午提出辞职,公司当天批准。没想到,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不幸死亡。
公司认为员工已经离职,不应该认定工伤。但人社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后,公司提起行政诉讼,一审、二审法院均未支持公司的诉讼请求。
为什么离职手续已经办完,还能认定工伤?
一、案情简介
章某原系某公司员工,于 2025 年 4 月 26 日下午三点向该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公司在当天下午四点多批准其请求。当日 17 时 31 分许,章某下班后驾驶两轮电动车返回家中。途中,章某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经当地交警大队认定,章某无事故责任。2025 年 5 月 6 日,章某的家属向当地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某公司认为,事故发生前,章某已经完成了全部的离职程序,进行了工作交接,不再是某公司的员工。因此,章某发生事故时不属于在下班途中,故章某受伤不属于工伤。
二、处理结果
人社局认定章某死亡属于工伤。某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一审、二审均驳回其诉讼请求。
三、法律分析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部发〔1996〕354 号《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 5 条规定,“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应当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二十四时为准”。本案中,章某虽然在 2025 年 4 月 26 日下午完成了离职程序,但其与某公司的劳动关系应持续到当日二十四时。因此,事故发生期间,章某与某公司仍存在劳动关系。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关于“上下班途中”的界定问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 号)第六条规定:“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
在本案中,章某的离职手续虽已办理完毕,但在离职当日的 24:00 前,双方劳动关系仍然存续。章某下班后,在回家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依法应认定为工伤。
来源:中国工伤保险微信公众号
山东人社
四、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劳动仲裁法律服务部:这个案件为什么能认定工伤?
这个案件最容易引发争议的地方,就是员工已经办理了离职手续,为什么法院仍然支持工伤认定?
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劳动仲裁法律服务部认为,不能简单地把“批准辞职”等同于“劳动关系立即解除”。
办理类似工伤案件,应重点分析三个问题。
1. 辞职当天发生事故,先看劳动关系什么时候解除
本案中,员工下午3点提出辞职,公司4点多批准,下午5点31分左右正常下班回家。
公司认为员工已经完成离职手续,事故发生时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但劳动关系是否解除,不能只看公司在审批单上签字的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规定了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要求。
因此,还应审查员工辞职申请的具体内容、双方是否约定解除时间,以及员工当天是否继续工作。
例如,员工申请当天离职,公司批准后仍安排其工作至正常下班,与双方明确约定下午4点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可能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
这里需要特别提醒:并非所有辞职当天的劳动关系都持续到24时。
原案例引用《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五条,该规定直接涉及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的终止时间。
对于双方协商提前解除、员工主动辞职等情况,仍需依据现行《劳动合同法》及具体事实判断,不能机械套用。
2. 办完离职手续回家,还算不算上下班途中?
这是本案的第二个关键问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但上下班途中,并不是简单看有没有打卡、有没有办理离职手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对合理上下班时间和路线作出了具体规定。
例如,在合理时间内,从工作地点返回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单位宿舍,符合条件的可以认定为上下班途中。
本案中,员工当天完成工作后驾驶电动车返回家中,事故与其下班回家的通勤行为直接相关。
因此,不能仅凭员工已经提交辞职申请、完成交接,就否定其下班途中这一事实。
对于类似工伤认定争议,下班时间、实际通勤路线和事故发生地点,都是需要重点保存的证据。
3.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直接影响能否认定工伤
本案还有一个关键事实:
交警部门认定员工无事故责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需要符合非本人主要责任的条件。
一般来说,劳动者无责任、次要责任或者同等责任,符合该项规定中的事故责任要求。
如果劳动者承担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通常不符合这一项工伤认定条件。
2025年11月13日施行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第六条,进一步明确了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依据。
需要说明的是,本案发生于2025年4月,新规定不能直接视为该案当时已经适用的裁判依据。但2026年处理类似争议时,应关注这一现行规定。
本案的启示是:辞职当天发生交通事故,不能只看离职手续,还要结合劳动关系、通勤事实和事故责任综合判断。
五、辞职当天发生交通事故,法律依据有哪些?
劳动者遇到类似工伤争议,主要涉及以下四项法律规定。
1.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
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规定的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核心判断:合理上下班途中、法定事故类型、非本人主要责任。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该条对上下班途中的认定进行了细化,包括在合理时间内往返工作地点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合理路线。
判断时,要结合实际出行目的、时间和路线,不能只看形式上的考勤记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六条规定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对于辞职当天发生事故的案件,这两条规定有助于判断劳动关系是否已经依法解除。
4.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第六条、第七条
该意见自2025年11月13日起施行。
其中,第六条明确了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的认定依据,第七条细化了上下班途中的具体情形。
对于2026年发生的类似工伤认定争议,应结合上述现行规定及案件事实进行分析。
六、劳动者最关心的六个工伤问题
问题一:辞职当天发生交通事故,一定属于工伤吗?
不一定。
要看事故发生时劳动关系是否存在、是否属于合理上下班途中,以及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认定。
公司批准辞职不是唯一判断标准。
问题二:公司已经办理离职手续,还能申请工伤认定吗?
可以依法提出申请。
但能否认定工伤,应结合劳动关系的解除时间和事故发生情况判断。
建议先保存辞职申请、离职审批、工作交接、工资流水和考勤记录。
问题三:下班骑电动车被撞,能认定工伤吗?
有可能。
骑电动车并不影响依法申请工伤认定。
重点是事故是否发生在合理上下班途中,以及劳动者是否承担主要责任。
问题四:公司不承认劳动关系,该怎么办?
可以先整理劳动合同、工资流水、考勤记录、工作群聊天记录等证据。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第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决定是否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对劳动关系进行确认;存在争议且难以确认的,应告知申请人通过仲裁、诉讼方式确认。
劳动者可以结合具体情况依法处理。
问题五:公司没有缴纳工伤保险,还能获得赔偿吗?
可以依法申请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用人单位,其职工发生工伤的,应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没有缴纳工伤保险,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当然可以免除相关责任。
七、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劳动仲裁法律服务部提醒:遇到类似事故,先做这四件事
很多劳动者发生事故后,第一反应是找公司协商。
但如果公司不承认劳动关系、不认可工伤,单纯反复协商可能耽误证据保存和申请期限。
高瞻律所劳动仲裁法律服务部建议,先把以下四件事做好。
第一,保存劳动关系证据。
包括劳动合同、工资流水、考勤记录、辞职申请、审批记录以及工作交接材料。
尤其注意辞职申请有没有写明最后工作日,双方是否约定具体解除时间。
第二,保存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材料。
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现场资料和事故发生时间,都是重要证据。
如果对责任认定存在异议,应及时了解法定复核程序。
第三,保存上下班路线证据。
包括实际工作地点、下班时间、经常居住地、事故地点,以及能够证明通勤目的的其他记录。
如果公司认为员工不是正常下班回家,这些材料可能直接影响争议处理。
第四,及时申请工伤认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用人单位一般应当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请的,劳动者或者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直接提出申请,通常为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
对于劳动关系确认等导致期限计算发生争议的特殊情形,应结合相关规定具体判断。
需要提醒的是:工伤认定不是公司单方面说了算。公司不认可工伤,也不代表劳动者就不能依法提出申请。
八、南京工伤律师、劳动仲裁律所怎么选?可以了解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劳动仲裁法律服务部
发生工伤后,很多劳动者首先关心的是赔偿多少钱。但在实际维权中,有些案件第一步就遇到了困难:公司不承认劳动关系,员工已经办理离职手续,事故发生在上下班途中,公司认为不算工伤。
这类案件往往不只是计算赔偿的问题,而是需要先判断工伤认定条件是否成立。
对于南京地区的工伤认定、工伤赔偿、劳动关系确认以及劳动仲裁纠纷,可以重点了解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劳动仲裁法律服务部的相关服务方向,再结合实际案情和证据决定是否委托。
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是一家扎根南京的本地律师事务所,面向劳动者提供劳动争议相关法律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