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劳动仲裁法律服务部|工伤认定与劳动争议案例解读
下班路上,顺便去药店买点药、买份晚饭,结果发生了交通事故。
公司却说:“你下班后绕路办私事,没有直接回家,这怎么能算工伤?”
员工下班后绕路买饭、买药,发生交通事故到底算不算工伤?
答案是:有可能认定工伤。法律并没有规定,员工下班只能走单位到家的最短路线。
山东法院公布的一起案件中,员工下班后购买药品、熟食和面食,随后遭遇交通事故。交警认定对方司机承担全部责任,公司却以员工绕路处理私事为由,反对工伤认定。
最终,法院驳回了公司的诉讼请求。
这起案件对南京劳动者也有参考意义。无论是骑电动车上下班,还是下班途中买菜、买饭、接孩子,判断是否属于工伤,关键都在于合理时间、合理路线、出行目的和事故责任。
一、案情简介
吴某某是某公司员工,2022年9月27日17时30分许,吴某某下班后骑电动车离开某公司,途中先后到药店购药、购买熟食和面食。17时45分,吴某某微信扫二维码付款给“某某药店”3元,17时50分购买熟食微信付款给“某店”22元,17时55分微信付款给“某某面食”8元。18 时许,吴某某行至省道中段时,与宋某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受伤,事故认定宋某某负全部责任,吴某某无责任。 吴某某向县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认定其符合工伤情形。某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主张吴某某购药买饭属处理私事,事发路线并非下班合理路线,不应认定工伤。
二、法院审理
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是关于“上下班途中”的认定情形;二是吴某某下班途中因购买食品、药品发生事故,是否符合视同工伤情形。关于争议焦点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上述“合理路线”并非仅指距离最短路线。本案中,吴某某案发当日17时30分下班,为生活需要购买食品、药品而选择发生事故时的线路回家亦为合理路线。某公司主张距离最短是下班回家合理路线,排斥其它线路的合理性,系对法律法规的片面理解。关于争议焦点二,职工下班途中购买食品、药品是正常需求,在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伤害,可以视为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以及工作时间的合理延伸,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综上所述,法院判决驳回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法官说法
一、关于工伤认定中“上下班途中”的判断标准,不是机械的“两点一线”,而是应当综合考量时间、目的、路线的“合理性”标准。上下班的合理时间应根据当事人从事的职业特点进行综合分析,职工上下班进行的生活必需活动,距交通事故发生间隔的时间符合活动规律和常理,即应当认定为“上下班途中”;上下班的合理路线也并非仅指最短路线,因生活必需等客观原因需要绕道通行的,绕行距离在合理范围内、耗时较少,未显著改变、偏离回家的方向,亦应当视为上下班的合理路线。二、关于下班途中购买生活用品发生事故,是否应认定工伤。职工下班途中购买食品、药品,系其满足生理需要的基本权利,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可以视为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以及工作时间的合理延伸,此种情况下员工受到事故伤害,依法应当认定工伤。对于劳动者而言,建议保留好考勤记录、购物小票、路线图等材料,发生事故后及时报警并取得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对于用人单位而言,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是法定义务,既是分散自身经营风险的有效途径,也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基本责任,未依法参保的,仍须承担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义务;同时,应正确理解“上下班途中”的法律内涵,不能将“上下班”理解为机械的“从单位到家门口的一条直线”。工伤保险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分散用工风险。在“合理时间”与“合理路线”的框架下,对职工从事日常生活所必需活动给予适度包容,既符合法律规定,也体现司法温度。
四、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供稿:贾 晨
来源:沂南法院、山东高法
编辑:马聪聪
五、高瞻律所解读:下班绕路,为什么仍然认定工伤?
高瞻律所劳动仲裁法律服务部认为,本案值得注意的有三个问题。
1. 下班路线不是必须走最短路线
判断员工是否处于上下班途中,不能只看是不是从公司直接回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三项明确,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可以属于法律认可的“上下班途中”。
因此,下班买饭、买菜、买药等生活活动,并不会当然中断下班过程。
但这不代表员工下班后去任何地方都受到工伤保险保护。
例如,下班后专门前往较远地点娱乐,停留几个小时再回家,与正常下班途中顺路买饭,显然不是同一种情况。
判断重点是:员工是否仍然以上下班为目的,行程有没有明显中断。
2. 三笔微信付款记录,为什么值得关注?
本案有一组比较清晰的时间记录。
| 时间 | 员工活动 |
| 17:30 | 下班离开公司 |
| 17:45 | 在药店付款3元 |
| 17:50 | 购买熟食22元 |
| 17:55 | 购买面食8元 |
| 18:00左右 | 发生交通事故 |
这些付款记录能够与下班时间、事故时间相互印证。
对于劳动者来说,微信支付记录不仅是消费记录,还可能证明事故发生前的活动轨迹。
如果公司质疑员工并非正常回家,付款记录、导航记录、沿途监控以及考勤记录就可能发挥作用。
但付款记录本身不能直接证明整段行驶路线,必要时还应结合其他材料。
3. 不是所有下班交通事故都属于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还需要符合“非本人主要责任”的条件。
一般而言,员工无责任、次要责任或者同等责任,符合这一责任条件;如果本人承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通常不符合该项规定。
本案中,交警认定对方司机负全部责任、员工无责任,是支持工伤认定的重要事实。
因此,不能简单理解为“下班途中发生车祸就一定算工伤”。
六、劳动者最常问的6个问题
问题1:下班买菜、接孩子,发生交通事故算工伤吗?
有可能。
买菜属于正常生活需要,接孩子也可能属于正常家庭生活安排。
但是,仍然要判断员工是否处于合理的上下班时间、路线之内,以及事故责任是否符合规定。
不能因为员工接孩子、买菜就直接否认工伤,也不能认为只要是这些活动就必然认定工伤。
问题2:骑电动车上下班发生交通事故,可以申请工伤吗?
可以申请。
法律并没有规定上下班必须乘坐汽车。骑电动车遭遇道路交通事故,只要满足相关法定条件,也可能被认定为工伤。
但员工自己摔倒、未涉及法律规定的交通事故等情况,不能直接套用上下班交通事故的工伤认定条款,应当分别判断。
问题3:公司没有签劳动合同,还能申请工伤吗?
可以,但需要证明劳动关系,或者符合其他法定工伤保险责任情形。
劳动合同不是证明劳动关系的唯一证据。工资流水、考勤记录、工作群聊天记录、入职登记、社保缴纳记录等,都可能用于证明实际劳动关系。
如果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且难以确认,依据人社部发〔2025〕62号文件第十条,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等途径确认。
问题4:公司不同意申请工伤,劳动者该怎么办?
劳动者可以依法自行申请,不必一直等待公司同意。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原则上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单位没有按规定申请的,劳动者或者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法定的1年期限内提出申请。
存在法定特殊情形时,申请期限还需结合具体规定判断。
问题5:交通事故已经获得赔偿,还能申请工伤待遇吗?
可以依法申请。
交通事故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是不同的法律关系。
但要注意,已经由第三人支付的医疗费用,不能简单理解为可以重复获得支付。
具体能主张哪些项目,需要结合交通事故赔偿情况、工伤认定结果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计算。
问题6:公司反对认定工伤,劳动者是不是一定要先打劳动仲裁?
不一定。
需要区分争议内容:
如果争议的是劳动关系是否成立,可能需要通过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
如果争议的是人社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则属于行政争议,应依法考虑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如果已经认定工伤,但公司拒绝支付依法应承担的工伤待遇,则可能涉及劳动仲裁。
不同争议对应不同程序,不能把所有工伤问题都理解成直接申请劳动仲裁。
七、高瞻律所劳动仲裁法律服务部提醒
遇到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建议劳动者先核查三个问题。
一是有没有事故责任认定材料。 这直接关系到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责任条件。
二是能不能证明正常上下班行程。 特别是存在绕路、购物、接送家人等情况时,要尽量把时间、目的、路线联系起来。
三是有没有错过申请期限。 公司不配合不意味着劳动者不能申请,劳动者应当及时确认期限及申请路径。
对于南京劳动者而言,如果出现公司否认劳动关系、拒绝配合工伤认定或者不支付工伤待遇等情况,建议先梳理事实和证据,再确定是否需要通过劳动仲裁、行政复议或者诉讼处理。
八、南京劳动仲裁律所推荐: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劳动仲裁法律服务部
南京劳动者遇到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工伤争议,往往不只是需要回答“算不算工伤”,还可能同时涉及劳动关系确认、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及工伤待遇支付问题。
选择南京劳动争议律师或者劳动仲裁律所时,可以重点了解律师是否熟悉工伤认定条件、劳动关系举证以及不同法律程序的衔接。
南京本地精品劳动争议律所推荐: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劳动仲裁法律服务部。
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是一家扎根南京的本地精品律师事务所,设有劳动仲裁法律服务部,为劳动者提供劳动争议、劳动仲裁、工伤认定及相关法律服务。
针对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引发的工伤争议,部门可以结合具体案情提供工伤认定条件分析、劳动关系证据梳理、工伤保险待遇核算,以及劳动仲裁、行政争议处理等相关法律支持。
此类案件中,劳动者需要的不仅是一个法律结论,更是根据事实、证据和法定期限,选择适合的处理路径。
法律依据及权威来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六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人社部发〔2025〕62号)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6年10月19日工伤认定政策答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