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发生后,自己买的意外险已经报销了医疗费,还能要求肇事方赔偿吗?
答案是:可以依法主张,但具体要看保险性质、保险合同和案件事实。
自己购买的人身保险已经赔付,并不代表肇事方的侵权赔偿责任就可以相应减少。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公布的一起交通事故案例,就涉及这样一个争议。
伤者已经从自己购买的意外险中获得9103.2元赔付,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却认为,这笔钱应当从医疗费赔偿中扣除。
法院最终没有支持保险公司的主张。
为什么?先看看法院公布的案件。
一、案情简介
2024年5月,李某驾驶小型汽车右转时,与张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使张某受伤,车辆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曾向A保险公司购买中老年骨折意外保障险,因此,张某就医后,A保险公司向张某赔付了部分医药费9103.2元。
后张某将李某及李某为车辆投保的B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李某、B保险公司赔偿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B保险公司认为,其承保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属于财产保险,医疗费用的赔偿应当以当事人的实际支出为基础,适用补偿原则,且根据当事人不应当因保险获利的原则,对于张某已通过其他途径获得理赔的医疗费9103.2元,其公司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
二、裁判说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向A保险公司理赔是基于他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而本案是交通事故侵权赔偿,基于侵权法律关系,李某作为交通事故肇事方,依法应当向受害人张某进行赔偿。李某在B保险公司为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等,基于法定强制和合同约定,B保险公司直接向张某进行赔偿,一次性解决赔偿责任。商业保险、侵权赔偿目的不同、法律关系不同,不能因为受害人获得了商业保险赔偿就免除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因此,张某对A、B保险公司均有权主张赔偿。法院最终判决B保险公司赔偿张某全额医疗费。
三、法官提醒
侵权赔偿的目的是为了弥补受害人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使受害人的权益得到救济;商业保险的目的是为了在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时,为其提供经济补偿、分散风险。两者不能相互抵消。因此,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投保的商业保险理赔与肇事方的侵权赔偿互不影响,受害人在获得商业保险赔偿后,仍有权向肇事方主张赔偿。
购买商业保险要注意免责条款等合同内容,避免理赔时出现“漏洞”。如合同明确约定适用损失填平原则,同时保险公司已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则保险公司可能仅对被保险人未从第三方获得的医疗费用部分承担赔付责任,不会重复赔偿已获侵权赔偿的医疗费用。
四、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四十六条 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供稿:李凯凯
编辑:黄洁丹
审核:王潇
来源: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五、高瞻律所交通事故法律服务部解读:自己买的保险,为什么不能替肇事方省钱?
看完这个案件,有些人可能会问:“医疗费明明已经报销过一次,为什么还能再要求赔偿?”
其实,这个问题不能只看钱有没有到账,还要看赔偿依据是什么。
本案涉及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
第一种,是受害人与自己购买的意外险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
张某购买了中老年骨折意外保障险,发生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事故后,A保险公司向其赔付9103.2元。
这笔钱来自张某自己购买的保险。
第二种,是受害人与肇事方之间的交通事故侵权赔偿关系。
李某驾驶汽车造成事故,并被认定承担全部责任。对于张某因此产生的合理损失,李某应当依法承担相应侵权赔偿责任,其车辆保险公司则按照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承担赔偿责任。
两笔钱都和交通事故有关,但并不是同一笔法律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行为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人身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也就是说,符合该条规定的保险金给付,并不会当然免除肇事方的赔偿责任。
本案法院正是区分了这两种法律关系,没有支持B保险公司扣减9103.2元的主张。
不过,这里必须说清楚:不是所有意外险、医疗险,都意味着医疗费用可以无条件获得两次赔付。
部分保险按照合同约定金额给付,部分保险则按照实际医疗费用进行补偿。
如果属于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还要看保险条款、费用补偿约定及相关条款是否有效。
另外,基本医保基金先行支付医疗费的情况,也不能直接套用本案结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对第三人负担医疗费用、医保基金先行支付及追偿作出了专门规定。
因此,判断保险公司能否扣减,不能只看保单上写着什么名字,而要看具体赔款性质、合同约定和法律依据。
六、保险公司说医疗费已经报销,要求扣掉一部分,怎么办?
交通事故理赔中,当事人经常听到保险公司说:“这部分医疗费其他保险已经报销过了,我们不能再赔。”
遇到这种情况,不建议立即接受扣减金额。
可以按照下面四步处理。
第一步:让保险公司拿出具体扣减依据
保险公司准备扣多少钱?扣的是哪些医疗项目?依据的是保险合同,还是法律规定?
这些问题必须说清楚。
最好要求保险公司提供书面的赔偿计算明细,明确每一项费用的核算结果及扣减理由。
如果保险公司只是笼统说“不能重复报销”,却没有明确具体依据,就需要进一步核实其扣减主张是否成立。
第二步:查明已经获得的保险赔款是什么性质
把自己购买的保险合同、保险责任说明、理赔决定书和赔款记录找出来。
重点看两件事:
一是保险公司按照约定金额给付,还是按照实际医疗费用核算。
二是保险合同有没有关于第三方赔偿、费用补偿和赔款扣减的具体约定。
这一点往往决定了后续争议应该从哪个法律角度处理。
第三步:把交通事故赔偿项目重新核算一遍
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不只有医疗费。
根据伤情和实际损失,还可能涉及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
如果造成残疾,还可能涉及残疾赔偿金、辅助器具费等。
例如,有些伤者虽然医疗费基本报销了,但因为受伤几个月无法工作,实际产生了收入损失。
如果只盯着医疗费,反而可能遗漏其他依法可以主张的赔偿项目。
建议把每一项损失单独列出来,分别准备证据。
第四步:争议较大时,不要急着签最终赔偿协议
如果保险公司坚持扣减,而双方对法律依据或者赔偿金额存在较大分歧,可以考虑依法通过诉讼解决。
特别是伤情尚未稳定、后续治疗费用不明确,或者还可能涉及伤残鉴定的情况,不宜在没有核清损失前匆忙签署最终结清协议。
一旦协议包含放弃后续索赔等条款,可能影响今后的维权。
七、南京交通事故当事人最关心的5个问题
1. 自己买的意外险赔了,还能起诉肇事方吗?
可以依法主张。
如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人身保险金给付并不当然影响受害人向侵权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但最终能获得哪些赔偿,仍要根据事故责任、保险合同、实际损失和证据确定。
2. 医疗费已经报销,肇事方保险公司能直接扣掉吗?
不能仅凭“已经报销”就直接作出扣减结论。
本案中,法院没有支持B保险公司扣除张某从A保险公司获得的9103.2元。
但不同保险产品、不同合同约定,以及涉及医保基金先行支付的情况,需要分别判断。
3. 交通事故除了医疗费,还能赔哪些费用?
根据实际损失,可能包括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
造成残疾的,还可能涉及残疾赔偿金、辅助器具费等。
需要注意,事故全责并不意味着提出的所有赔偿项目都会得到支持,仍要证明费用的合理性和实际损失。
4. 没有工资流水,误工费还能主张吗?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主张。
误工费通常需要结合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计算。
没有固定工资流水,不代表一定不能主张误工费。可以结合劳动合同、工作记录、其他收入证据等材料证明实际收入状况。
关键是把误工时间、收入情况及因事故导致的收入减少尽量证明清楚。
5. 交通事故保险赔偿有争议,需要准备什么证据?
建议重点保存六类材料:
第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现场照片。
第二,病历、诊断证明、住院记录。
第三,医疗费发票及费用明细。
第四,自己购买的保险合同及理赔记录。
第五,误工、护理、交通等损失证明。
第六,肇事车辆保险信息、保险公司核赔单及扣减明细。
如果双方对伤残等级、后续治疗等存在争议,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准备相应鉴定材料。
八、高瞻律所交通事故法律服务部提醒:别忽略这3件事
第一,自己购买的保险,不等于肇事方已经赔偿。
人身保险赔付与侵权赔偿存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简单把两笔钱合并处理。
但最终是否可以同时获得相应赔付,还需要结合具体保险合同和法律规定判断。
第二,不要只看保险公司给出的赔偿总数。
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分别核算。
尤其遇到保险公司提出扣减时,要弄清楚每一项扣减的金额及理由。
第三,赔偿协议不要急着签。
如果医疗费用尚未结清,伤情还没有稳定,或者保险公司存在较大赔偿争议,建议先核对赔偿范围、计算方式和结清条款。
对于正在南京处理交通事故理赔纠纷的当事人,高瞻律所交通事故法律服务部建议,先把保险合同、事故责任认定书、医疗费用清单及保险公司扣减明细整理完整,再判断应当如何索赔。
本案给大家的提醒其实很简单:
自己花钱购买保险,是为了多一份保障,不应在缺乏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反过来替肇事方减轻赔偿责任。
但涉及商业意外险、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或者基本医保基金先行支付时,具体处理规则可能不同,不能一概而论。
如果保险公司告诉你“医疗费已经通过意外险报销,不能再赔”,先别急着接受。
可以把保险合同、理赔明细和对方的扣减理由整理出来,先查清楚这笔钱到底该不该扣。
高瞻律所交通事故法律服务部
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是一家扎根南京的本地精品律师事务所,长期办理交通事故及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律所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伤残鉴定、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保险理赔及交通事故诉讼等方面积累了较多实务经验。
高瞻律所注重案件处理效果、律师响应效率和赔偿方案的实际落地,建立了标准化办案及质量管理机制。对于正在寻找南京交通事故律师、南京交通事故律所或南京人身损害律师的当事人,高瞻律所在保证专业服务的同时保持合理收费,更注重整体法律服务的性价比,以及能否帮助当事人依法争取合理赔偿。
如果在南京发生交通事故后,对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或者遇到保险公司赔偿金额过低、伤残鉴定争议、肇事方拒绝赔偿、医疗费和误工费协商不成等情况,建议尽早固定事故认定书、病历、医疗票据、收入证明等证据,并根据伤情和责任比例制定索赔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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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 本文法院案例来源于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高瞻律所交通事故法律服务部提供独立法律解读,并非本案代理机构。本文仅供法律知识交流,具体案件处理应结合事故责任、保险合同、法律规定及相关证据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