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回家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公司却说:
“你没有按照固定路线回家,不属于上下班途中,不能算工伤。”
很多南京劳动者遇到类似情况都会疑惑:
上下班是不是必须走固定路线?
绕路回家发生交通事故,还能不能申请工伤?
实际上,法律并没有规定劳动者上下班只能走一条固定路线。只要出行目的属于正常通勤,路线选择没有明显异常,即使存在合理绕行,也可能被认定为工伤。
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劳动法律服务部结合公开司法案例,对南京劳动者关注的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工伤认定问题进行分析。
一、案情简介
张某系某文化用品公司员工,居住在某乡镇A村。某日17时许,张某下班回家,在途经B村村内东西路段时,与案外人违规停放在路边的车辆发生碰撞,张某倒地致重度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后于次日死亡。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案外人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张某妻子向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部门认为张某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亡。某文化用品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B村并非张某上下班途中的必经路线,张某存在绕行的情形,不符合工伤认定标准。
二、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 “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线路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线路的上下班途中。”
以上规定明确了“上下班途中”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双重认定标准。而判断路线是否合理,应当结合职工工作时间、居住地点、通行条件、道路实际状况、出行交通工具等客观因素综合考量,不能机械理解为固定的、唯一的路线,只要出行目的为正常通勤,路线选择没有明显异常,应当认定为上下班合理路线。
本案中,张某与某文化用品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已经生效民事判决确认。涉案交通事故发生于张某正常下班时段,且张某对事故发生无任何责任,某文化用品公司主张B村并非张某下班回家必经路线,但是根据交通路线图可知张某途经B村的通行路线属于合理选择,不存在刻意绕路情形。
因此,人社部门结合事故发生时的具体情况,对张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予以认定为工伤,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法院最终判决驳回某文化用品公司的诉讼请求。某文化用品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三、法官说法
工伤认定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并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动者及其亲属获得必要的物质帮助。本案是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申请工伤认定的典型案件,反映了用人单位对“通勤合理路线”的普遍认知误区。
司法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片面认为,职工上下班必须按照最短路线、固定常态化路线通行,一旦出现路线偏移、绕行情况,即不属于合法通勤途中,不应认定工伤。该观点违背工伤保险立法本意。法律并未规定上下班通勤路线具有唯一性、固定性、最短性,日常生活中,职工可根据实时路况、道路施工、交通管制、通行便利等客观情况,自主选择多条通勤路径,该类合理绕行均属于正常通勤范畴。
所谓“上下班合理路线”,核心判定标准包含两大维度。一是目的合理性,即职工出行的核心目的为往返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无游玩、聚餐、办事等与通勤无关的目的;二是轨迹合理性,即通勤时间、绕行距离无明显异常,未大幅偏离常规通勤范围,不存在跨区域、长距离刻意绕行的情形。具体到本案,张某在正常下班时段返程,途经B村的路线未超出日常通勤合理范围,无证据证明其存在脱离通勤轨迹、从事私人活动的行为,即便该路线并非传统最短必经路线,仍属于法定“上下班途中”,发生无责交通事故即可被认定为工伤。
反之,若职工上下班途中,刻意绕道开展休闲娱乐、社交聚餐、长途绕行办事等与通勤无关的活动,完全脱离正常通勤轨迹,绕行距离、时间显著超出日常合理范畴,此时发生交通事故的,因不具备通勤目的与轨迹合理性,则不能认定为工伤,不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四、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对社会保险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 “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线路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线路的上下班途中。
撰稿:夏小云
来源:河东法院、山东高法
编辑:马聪聪
五、高瞻劳动法律服务部分析:工伤认定不看“路线唯一性”,重点看是否属于正常通勤
在南京劳动争议案件处理中,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工伤,是劳动仲裁和工伤认定中比较常见的问题。
部分公司在面对工伤申请时,会提出:
“不是平时走的路线。”
“不是最近路线。”
“不是上下班必经路线。”
希望以此否定劳动者的工伤申请。
但是,司法实践关注的并不是劳动者有没有走一模一样的道路,而是判断:
这次出行是否仍然属于正常上下班行为。
例如:
· 因道路施工更换路线;
· 因交通拥堵选择其他道路;
· 因通行便利绕行一段距离;
· 顺路处理合理生活事项后回家。
这些情况不能简单排除工伤。
当然,如果劳动者下班后明显偏离正常通勤路线,长时间处理与工作生活无关的私人事务,导致事故发生地点、时间明显脱离正常通勤范围,也可能影响工伤认定。
六、南京劳动者申请上下班交通事故工伤,需要注意什么?
1、保存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上下班交通事故工伤,与普通工伤案件不同。
除了证明劳动关系,还需要证明:
· 发生交通事故;
· 劳动者受到伤害;
· 劳动者不是事故主要责任方。
因此,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非常重要。
2、没有劳动合同,也不要放弃维权
部分劳动者认为:
“公司没有和我签合同,我是不是不能申请工伤?”
这种理解并不准确。
没有书面劳动合同,不代表不存在劳动关系。
工资流水、考勤记录、工作聊天记录、工作安排记录等,都可以作为证明劳动关系的依据。
3、公司不同意申请工伤,不代表无法维权
实践中,有些劳动者遇到事故后,公司可能认为:
“不属于工伤,公司不申请。”
但工伤认定并不是由公司单方面决定。
如果公司未依法申请,劳动者本人或者近亲属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工伤认定。
4、工伤认定被拒绝,还能继续处理吗?
可以。
如果劳动者认为工伤认定结果存在错误,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但工伤案件涉及劳动关系、事故责任、证据材料等多个问题,越早准备证据,对后续处理越有利。
七、高瞻劳动法律服务部提醒
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是南京劳动争议案件中比较常见的一类纠纷。
很多劳动者的问题并不是事故本身,而是不清楚:
自己的情况是否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哪些材料需要提前保存;
公司拒绝配合时应该如何处理。
遇到上下班交通事故后,建议及时整理:
· 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关系证明;
· 工资支付记录;
· 考勤记录;
·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 医疗诊断资料;
· 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及通勤路线相关材料。
如果遇到:
· 公司否认属于上下班途中;
· 公司拒绝配合工伤申请;
· 工伤认定存在争议;
· 工伤待遇无法落实;
建议及时咨询南京劳动争议律师、南京劳动仲裁律师,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处理方案。
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是一家扎根南京的本地精品律师事务所,长期办理劳动争议、劳动仲裁及工伤维权案件。律所在欠薪、未签劳动合同、违法辞退、调岗降薪、经济补偿金、工伤认定及劳动关系确认等常见劳动纠纷中积累了较多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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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遇到公司拖欠工资、不签劳动合同、突然辞退、强制调岗降薪、不给经济补偿,或者已经准备申请劳动仲裁,建议尽早固定证据并制定对应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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