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后,伤者最担心的往往不是责任认定,而是后面的赔偿问题:
对方骑的是电动车,没有交强险怎么办?
驾驶人发生事故时还未成年,应该起诉本人还是起诉父母?
伤情没有达到伤残等级,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还能不能赔?
对方拒绝沟通,甚至不出庭,案件还能不能继续处理?
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陈晓霞律师代理的一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就涉及上述多个问题。
法院最终判决事故责任人与其原监护人共同赔偿伤者各项损失74194.54元
一、电动车撞伤行人,对方却迟迟不赔
2021年8月晚间,彭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时,因疏忽观察与行人郭某发生碰撞,导致郭某受伤。
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彭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郭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郭某被送往医院治疗,诊断为右踝关节骨折脱位、全身多处软组织伤。此后,她先后接受骨折手术及内固定取出手术,共住院17天。
治疗期间共产生医疗费48612.04元。事故责任人家属前期支付了20000元,但剩余医疗费以及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损失一直未能得到解决。
更麻烦的是,事故发生时,骑车人尚未成年。案件进入诉讼后,三名被告均未到庭参加诉讼。
郭某遂委托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陈晓霞律师提起诉讼。
二、本案办理的难点,不只是计算赔偿金额
交通事故案件看起来是在“算钱”,实际上首先要解决的是三个问题:
第一:应该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伤者的每一项损失有没有证据支持;
第三:在收入证明不完整、没有达到伤残等级的情况下,如何尽可能维护伤者的合法权益。
围绕上述问题,承办律师重点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根据事故发生时的年龄,确定完整的赔偿责任主体
事故发生时,骑车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原则上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被监护人有财产的,先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再由监护人赔偿。
因此,律师在确定被告时,没有只起诉骑车人本人,而是将其父母一并列为被告,避免即使取得胜诉判决,后续仍因赔偿主体遗漏而增加维权成本。
本案审理时,骑车人已经年满18周岁。法院结合事故发生时的监护关系以及其已经成年的情况,最终判令骑车人与原监护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这也是本案首先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交通事故发生后,不能只看是谁骑车、谁签字,还要审查事故发生时的年龄、监护关系、车辆保险和实际赔付能力。
(二)围绕病历、票据和鉴定意见,形成完整的损失证据链
对方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并不意味着伤者提出多少赔偿,法院就会支持多少。
承办律师对郭某两次住院治疗所形成的证据进行了分类整理,包括:
l门诊病历和出院记录
l医疗费票据及住院费用清单
l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l司法鉴定意见书
l鉴定费票据
l与误工、护理有关的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至第十一条
则分别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的认定标准作出了具体规定。
本案中,法院根据病历、医疗费发票、住院记录等材料,确认医疗费48612.04元;根据住院17天的事实,认定住院伙食补助费510元。
(三)及时申请司法鉴定,明确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
郭某的伤情最终没有达到人体损伤伤残等级,但“没有评上伤残”,不等于没有其他赔偿。
承办律师在诉前申请司法鉴定。鉴定机构结合郭某的伤情和治疗情况,确定:
1.误工期限为180日;
2.护理期限为90日;
3.营养期限为90日。
法院依法采纳了该鉴定意见,并据此认定护理费9000元、营养费2700元。
对交通事故伤者来说,伤残等级主要影响残疾赔偿金,并不会当然否定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其他赔偿项目。
因此,是否需要做鉴定、什么时候做鉴定、鉴定事项如何确定,不能只看能否评上伤残,还要结合伤情、治疗周期和实际损失综合判断。
(四)收入证据不完整,仍积极争取误工费
本案中,郭某提交的社保缴费记录和银行交易明细时间较早,无法充分证明事故发生前的固定收入,也不能完整证明其实际减少的收入。
误工费成为案件中的一个争议点。
承办律师没有因为收入材料不足就放弃该项请求,而是结合郭某的伤情、180日误工期限及实际就业情况,继续主张误工损失。
法院最终结合案件查明的事实,参照2023年江苏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酌情认定误工费31172.5元。
需要提醒的是,这并不意味着所有无法提供工资流水的案件,都可以直接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
误工费如何认定,仍要结合劳动合同、工资流水、社保记录、纳税记录、工作证明、行业收入以及伤前实际就业情况进行判断。材料准备得越完整,赔偿请求越容易得到支持。
三、三名被告均未出庭,律师仍需完成全部举证
案件开庭时,骑车人及其父母均未到庭。
但对方不出庭,不代表原告可以不提交证据,也不代表法院会直接支持原告提出的全部金额。
承办律师仍然需要对事故责任、受伤情况、治疗经过、费用支出、鉴定结论以及责任主体逐项举证。
法院在审核全部证据后,认定郭某的损失包括:
1.医疗费48612.04元;
2.住院伙食补助费510元;
3.营养费2700元;
4.护理费9000元;
5.误工费31172.5元;
6.交通费500元。
上述损失合计92494.54元。
鉴定费2900元中,法院判令三名被告承担1700元。扣除事故发生后已经支付的20000元,三名被告还应共同赔偿郭某74194.54元。
四、本案法院最终判决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彭某及其原监护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郭某各项损失合计74194.54元。
案件受理费由三名被告共同负担。
本案中,事故责任认定比较明确,但案件能够顺利推进,仍离不开责任主体的准确确定、司法鉴定的及时申请以及医疗费、误工费等证据的系统整理。
五、发生交通事故怎么办?
发生交通事故后,建议先做好以下几件事。
1.及时报警,不要只靠双方口头约定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后续协商和诉讼的重要依据。尤其是电动车、自行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事故时,也应尽量由交警部门处理并固定事故经过。
2.保存完整的就医材料
病历、检查报告、出院记录、医疗费票据、费用清单以及后续治疗医嘱都应妥善保存。医疗费票据与病历、治疗时间不能相互矛盾。
3.核查驾驶人、车辆所有人、监护人和保险情况
不要只起诉事故现场的驾驶人。驾驶人是否未成年、车辆是否投保、车辆是否由他人所有,都可能影响赔偿责任主体。
现行规则下,处理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时,还应核查电动自行车是否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自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明确,非机动车投保商业三者险的,可以将保险人一并列为被告,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再由侵权人赔偿。
4.不要因为没有评上伤残就放弃索赔
未达到伤残等级,仍可能依法主张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
5.误工证明应当尽早准备
有固定工作的,可准备劳动合同、工资流水、社保记录、个税记录以及单位出具的误工证明。
从事个体经营、灵活就业或者收入不固定的,也应保存交易流水、经营记录、行业收入材料等证据。
六、交通事故赔偿常见问题
问:电动车撞人,对方没有保险怎么办?
答:没有保险并不意味着伤者不能索赔。应根据事故认定书和侵权责任关系,向实际侵权人以及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其他主体主张赔偿。
问:骑电动车的人未成年,应该找谁赔?
答:需要审查事故发生时驾驶人的年龄和监护关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涉及监护人的侵权责任。
问:对方不接电话、不出庭,案件还能处理吗?
答: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依法缺席审理。但原告仍需对事故责任、损失金额和责任主体完成举证。
问:交通事故没有达到伤残等级,还能赔多少钱?
答:需要根据实际医疗费、住院天数、误工期限、护理期限、营养期限及相关证据分别计算。没有伤残等级,通常只是不能主张残疾赔偿金,并不影响其他合理损失的赔偿。
七、高瞻律师建议
交通事故案件中,责任认定只是第一步
真正影响赔偿结果的,往往是被告是否列全、鉴定是否及时、误工证据是否充分,以及每一笔费用能否与病历和票据相互对应。
发生交通事故后,不建议在伤情和后续治疗尚未明确时仓促签署一次性赔偿协议。尤其涉及骨折、二次手术、长期误工或者驾驶人未成年等情况,应先核清责任主体和赔偿项目,再决定协商还是诉讼。
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办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等民事纠纷案件。对于“发生交通事故怎么办”“电动车撞人如何赔偿”“交通事故误工费怎么算”等问题,可以根据事故认定、伤情材料和责任主体进行具体分析。
作者: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陈晓霞律师
审理法院: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本文案例系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真实承办案件。文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个人信息均已脱敏处理。本文仅作法律知识分享,不代表对其他案件处理结果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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