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拖欠货款一直困扰着各大企业。
特别是中小企业,
资金实力有限,
被大量呆帐、坏帐所拖累,
导致亏损、倒闭、破产的事情时有发生。
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中,
企业如何做到既抓住客户,占领市场,
又减少应收账款带来的损失呢?
来跟高瞻看一个案例~
案件回顾
2019年5月1日,原告南京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订供货合同,双方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水泥发泡板,约定每立方单价300元,以实际供货量结算;压一车100立方后,先款后货,供货结束后一次性付清。
原告分别于2019年4月30日、2019年5月4日、2019年5月11日、2019年5月17日向被告供货,每车60立方、18000元,累计供货240立方,共计72000元。但被告仅于2019年5月16日微信转账18000元,截止目前,被告尚欠原告54000元,有供货合同、销货单、微信聊天记录为证。
案例分析
高瞻在办理此次案件的过程中,和当事人确认送货的具体方式为微信对接,针对案例分析中我方存在的诉讼风险,虽然证据相对齐全,但是也存在着一些风险点。
一、被告尚欠原告5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有供货合同、销货单,但原告送货四次,其中三次送货单未经被告本人签字,均系其现场施工人员签字,但施工人员的身份及职务原告无法获悉,存在举证不能的风险。
我们律师从当事人聊天记录作为突破口,发现当事人微信聊天记录中有提及原告每次送货被告是否收到,其中询问的日期与送货单中的日期一致或相近。这也成为一个有力的证据证明。
二、被告逾期未向原告付款,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供货合同》第八条第1款:被告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和付款方式结清原告所供材料货款,如逾期不付,原告可立即停止供货。且必须支付给原告所供材料总货款的0.5%元每天的违约金。
根据原被告于2019年5月1日签订的《供货合同》第八条第1款,被告逾期付款,原告有权依据合同总价款0.5%元每天向被告索要违约金,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利息有理有据。
被告本人出庭,承认上述款项,双方进行调解,被告一月内付清全部货款及利息、诉讼费等。
关于货款必须注意的几个问题
1、证据保留意识
保管好送货的证据材料,包括合同、送货单、函件、邮寄凭证等。因为真正有理的不一定能赢官司,诉讼必须有证据支持。客观事实无法还原,法院只能根据证据材料所能证明的法律事实来进行裁判。这就需要规范化的形成并保留与所有与交易相关证据材料。
在现实经济交往中,不规范是大量存在的,比如:合同太过简单,对重要条款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合同变更没有书面形式;签收货物或验收没有公司签章等等。在此情况下一旦发生争议,守约方将处于非常被动的局面,甚至于无法或者很难依法维权。
2、合作前仔细调查合作对象是否合法注册、是否正在经营,登记的经营地址与实际的经营地址是否有变化、其经营状况和信用状况如何、法定代表人身份等。
企业需要搜集交易对方工商登记、财产状况、有无涉及诉讼、经营管理人员情况、股东情况等资料并建档保存,同时交易过程中的所有过往资料也要建档保存,有时候往往是这些过往的资料可以说明双方交易的习惯和方式、文件签订效力、财产的动向,从而对诉讼有决定性的影响。
3、催收方式把握限度
一定杜绝人身伤害,一旦构成轻伤必将承担刑事责任,面临牢狱之灾。打人者只是工具,指示者的责任最大。
4、完善应收帐款日常管理制度
对不同的账款采用不同的催收方法,最好请专业人员及早介入,从法律等多方面对对方的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和分析,采取有针对性的对策。
高瞻结语
由于市场主体鱼龙复杂,不讲诚信、恶意违约违法现象大量存在,很多企业缺少防范意识,对经营活动中的法律风险了解甚少,一旦出现不诚信的行为或者纠纷而诉诸法律,维权往往受困受阻。
所以企业在应对不同的账款采用不同的清收方法,最好请专业人员及早介入,从法律等多方面对对方的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和分析,采取有针对性的对策。
强制执行措施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限制老赖的措施,总结如下:
1、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2、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3、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股票等财产;
4、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车辆等动产;
5、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应收账款等财产;
6、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土地、房产等不动产;
7、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返还特定的财物;
8、加倍支付退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退延履行金;
9、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10、限制出入境等;
11、执行被执行人养老金;
12、任职资格限制;
13、限制如下高消费: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14、限制支付宝,芝麻信用等网络支付工具和授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