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什么时候开始
在工程界流传着这样一句顺口溜
干一年,算三年,后续讨账又三年
搭伙做工程
本来是件很常见的事
但难免有人不讲信誉
要款就成为工程界
老大难的问题
关于工程款,历来都是
说不清、道不明、理还乱
如果您也遇到类似难题,一定不要忍气吞声,可以及时咨询高瞻哦......
01
江苏某彩色路面工程有限公司是一家建筑工程施工单位,2018年12月17日,与B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B公司将双龙大道出新改造沥青砼压花彩色路面工程发包给江苏某彩色路面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并于工程验收合格后付至总工程款的80%。目前工程已于2019年6月完工,工程总价为1438518.55元,但被告仅支付100万元,尚欠150814.84元进度款未支付,江苏某彩色路面工程有限公司多次催要均无果。
02
高瞻律师出招,仅调解解决事件
2019年10月23日
接受江苏某彩色路面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为提起诉讼;
2019年10月25日
整理起诉材料、梳理证据材料;
2019年10月30日
和当事人进行谈话进一步了解案件在梳理证据过程中发现的案件细节;
2019年10月31日
在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进行立案,因案件情况相对清楚,诉讼标的额不大,法院安排进行诉前调解;
2019年11月12日
案件确定调解法官,并和法院初步确定调解意向,双方协商调解;
2019年12月9日
在高瞻律师的努力下,不仅对起诉的工程进度款达成调解意向,而且对尚未到期的工程尾款及质保金达成了调解协议;
2019年12月10日
法院出具确定裁定书确认双方调解的效力,若被告未按调解书履行,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03
催收货款,高瞻律师有理有据
1、被告尚欠原告150814.84元进度款未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有《建设施工合同》、《工程量确认单》、《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等。但被告提供的工程量确认单是单方发送给原告方的,原告方对其中有部分施工内容的单价不予认可。
2、被告逾期未向原告付款,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04
高瞻高效率办案,当事人喜笑颜开
案件自2019年10月23日接受委托后,于2019年12月9日办结,总历程47天。工程总款项1438518.55元,但被告仅支付100万元,截止起诉之日,被告尚欠150814.84元进度款未支付,尚欠未到期的款项工程尾款及质保金287703.71元,起诉金额为150814.84元。在诉前调解阶段将工程款中尚未到期的款项与起诉的金额一起与被告达成了调解协议,最后调解金额39万元,被告于2020年1月20日前一次性付清。
此次案件在调解案件中还是相对比较成功的,在调解过程中法院未收取任何诉讼费用,避免了当事人的二次损失;而且不仅对工程进度款进行了处理,对未到期的工程尾款及质保金也纳入了调解的范围,避免了当事人二次起诉或者产生第二次争议的麻烦;最后节省了当事人的时间,自接案到立案,案件总历程47天,处理结果以及办理时间当事人都比较满意。当事人表示:本来以为这种案件要款还要拖拖拉拉一年多,没想到在高瞻律所的帮助下,这么快收回货款,让他更懂得了企业欠款,有专业法律人士处理的重要性!
高瞻律所作为中小企业的法律顾问,在催收欠款方面有自己独特的优势,真正做到了为企业提供一站式的法律服务,全方位的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
强制执行措施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限制老赖的措施,总结如下:
1、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2、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3、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股票等财产;
4、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车辆等动产;
5、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应收账款等财产;
6、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土地、房产等不动产;
7、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返还特定的财物;
8、加倍支付退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退延履行金;
9、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10、限制出入境等;
11、执行被执行人养老金;
12、任职资格限制;
13、限制如下高消费: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14、限制支付宝,芝麻信用等网络支付工具和授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