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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什么呢?
第三人代为履行是不是债务加入这类问题
不要着急
高瞻立马给大家解答一下
不久前,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的刘律师就收到这样一则案件,原告当事人徐某告诉律师,某门窗公司因经营需要向他们公司购买中空玻璃,但是并未按时支付货款,但是这个客户态度很好,交涉过程中甚至愿意主动打借条,但是在支付了部分款项之后,客户就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尾款。
原告实在没有办法,无路可走之下只能找到江苏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高瞻律所的刘律师在接到案件后,认真梳理了此次案件:
2018年7月23日 被告一某门窗公司因经营需要,于2018年7月23日至2019年1月30日期间陆续向原告徐某购买中空玻璃,但被告一并未按时支付货款。 |
2019年1月30日 原告与被告一对账后,被告二黄某以个人名义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确认两被告欠付原告货款258000元。 | |
此后 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仅支付部分款项,截至起诉,两被告尚欠货款193000元未能付清。 |
此次案件看起来是简单的借款纠纷,但是实际案件却远远没有当事人描述的那么简单,在处理中遇到了很多问题:
原告主体资格认定
首先,对于原告主体,徐某及其配偶共同经营的南京某玻璃有限公司,但经工商查询不存在上述公司,公司名称仅为对外经营名称,实际未注册,应当以徐某作为原告起诉。
没有书面材料
其次,原告实际供货给公司,供货地址为公司经营地,但是交易往来中却并未体现公司的书面材料,原告基本是与黄某进行联系沟通,口头上是以公司名义。
案件在证据方面就遇到了瓶颈,万幸的是在刘律师的引导下,原告想起了自己在送货上门时曾拍视频留作证据,约定在最后结算时,黄某与原告进行结算,最终金额为258000元,黄某以自己名义向原告收回送货单并出具欠条,承诺自愿承担付款义务,如到期未还所产生的律师费用由被告承担。所以,如果被告公司不认可买卖关系的事实,该份证据可用于举证公司用货。
黄某的行为是否属于债务加入,还是属于代表公司的职务行为?
经查询,黄女士属于某门窗公司的股东,与大股东陈某是夫妻关系,夫妻共同经营公司。
这就涉及到法律问题的一个难点,债务加入问题。刘律师认为:
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一)》(苏高发审委[2005]16号)相关规定,债务加入是指第三人与债权人、债务人达成三方协议或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双方协议或第三人向债权人单方承诺由第三人履行债务人的债务,但同时不免除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债务承担方式。
第三人与债权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免除债务人可履行义务的,债权人请求债务人承担履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债权人请求第三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当事人在合同中对责任形式有约定的除外。
所以此次案件,刘律师认为属于债务加入。黄某在出具欠条后其本人及公司均履行过还款义务,黄某的行为应当属于债务加入。
因当事人着急回款,刘律师调查了解后,立即对案件进行了处理,第一时间拟好诉讼材料并让当事人签字,随后于8月23日立案,分至承办法官后及时与法官沟通确定10月23日开庭。希望快速调解结案,最大化满足当事人需求。
在认真分析了纠纷的客观情况后,刘律师还是认为调解是对双方更有益处的解决办法。因此开庭前一直与对方律师沟通调解,得知双方均有调解意愿后,就在调解金额、付款期限等方面多方商谈,但对方一直不愿意支付当事人的律师费用和逾期利息。
面对剑拔弩张的双方局势,我方律师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分析打官司的弊端,亮出我们的证据,说道:“如果整个流程要是完整地走下来的话,双方的诉讼成本都会增加很多。
听到这里,客户的嚣张气焰一下弱了很多。这种损人不利己的局面,明显不是对方想要看到的。”对方终于愿意在律师费用及利息方面对方让步,最终在金额相差5000元时对方不再愿意退让,我方律师与法官协商沟通双方意愿并要求法官直接介入,最后在法官介入调解后对方让步,本案成功调解。被告一被告二承担连带责任,成功在最短时间帮助当事人收回258000元货款。
高瞻结语:
高瞻律所在此提醒大家,当今社会,交易模式种类繁多,合同履行的方式也纷繁复杂。履约保障体系对于债权人来说,也有了更高的要求,这就使得除了传统的担保体系外,一种新的法律理念随之诞生,即“债务加入”。
如果因为债务加入等原因产生纠纷,一定不要轻举妄动,最好寻求律师的帮助,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致力于传递各种最新司法动态与法律资讯,具有法学研究与诉讼审判仲裁的丰富经验,深入发掘证据、精准把握争议焦点、严谨分析法律关系等专业能力,同时深谙各个领域的内在规律和市场特点,竭诚磨砺,只为让客户在法律之翼的助力下搏击更广阔的天空。
强制执行措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限制老赖的措施,总结如下:
1、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2、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3、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股票等财产;
4、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车辆等动产;
5、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应收账款等财产;
6、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土地、房产等不动产;
7、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返还特定的财物;
8、加倍支付退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退延履行金;
9、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10、限制出入境等;
11、执行被执行人养老金;
12、任职资格限制;
13、限制如下高消费: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14、限制支付宝,芝麻信用等网络支付工具和授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