喻苗律师网

业务能力扎实,认真严谨的好律师。

IP属地:湖北

喻苗律师

  • 服务地区:查看服务地区

  • 主攻方向:债权债务

  • 服务时间:09:00-21:59

  • 执业律所:湖北昭福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618612285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在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正式通过了修订后的《公司法》。

发布者:喻苗律师|时间:2024年04月07日|分类:律师随笔 |257人看过举报

在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正式通过了修订后的《公司法》。这部新《公司法》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在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内没有完成实缴将依据新《公司法》252条受到处罚。

五种应对方法





一、完成实缴
公司章程约定股东的入资期限≦2029年6月30日的,需在2029年6月30日前缴足。通常需要做的是:
(1)作出股东会决议修改章程。
(2)将实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二、减资
如果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将注册资本实缴到位,也可以通过减资的方式,将注册资本总额降到能够承受的范围内后,再进行实缴。
目前减资步骤如下:
(1)评估作价。
(2)制定减资方案。
(3)股东会通过减资决议。
(4)签订减资协议。
(5)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6)通知已知债权人。
(7)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8)变更登记。

另外,企业减资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公示期限。一般来说,公示期为45天。如果公司计划进行减资,必须注意这个期限限制。总之,减资需要谨慎处理,既要考虑公司的经营需要,也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希望企业能够充分认识到这一点,避免因不当减资而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三、变更出资方式
新《公司法》明确债权、股权等可以作为出资方式。出资方式分为货币出资和非货币出资,非货币出资又分为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财产。公司章程没有约定可以用非货币方式出资的,股东变更出资方式须形成股东会决议、修改章程,否则无法达到变更出资方式的目的。

四、注销公司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企业注销指引(2023年修订)》有详细的指导,可以参照该指引注销。

五、股权转让
股东若欲退出公司,股权转让是一种可行的方式。

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规定,
“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如果受让股东不能按期缴纳出资,转让股东也要承担补充责任。

因此,建议股权转让协议明确约定,受让股东不按时缴纳出资时转让股东的追偿权利以及受让股东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湖北 武汉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3618612285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18413

  • 昨日访问量

    40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喻苗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