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喻苗|时间:2023年09月22日|291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20年5月7日,原告武汉A装饰装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乙方)与被告四川省B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甲方)签订了《承揽加工合同》一份,约定原告武汉A装饰装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被告四川省B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要求加工铝单板,并配送至指定收货地址;如甲方不能按合同条款支付货款,则视甲方违约,逾期每天按应付货款的5‰作为违约金赔偿给乙方,乙方有权拒交货物,直到甲方付清货款为止(此种情况下,乙方拒交货或延期交货均不属违约行为),若甲方在乙方财务人员传收款明细单到甲方处当天起15天仍未付清货款,超过15天的甲方每天按当批货款的5‰罚款给乙方则乙方有权停止发货并有权单方取消合同,由于上述原因给乙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承揽加工合同》中还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
2020年5月至2020年9月期间,原告武汉A装饰装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依约向被告四川省B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交付铝单板。2020年7月至2021年2月期间,原告武汉A装饰装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累计向被告四川省B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张,票面金额合计468,798.1元(110,000元+110,000元+100,000元+40,412.87元+108,385.23元)。2020年6月至2020年9月期间,被告四川省B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累计向原告武汉A装饰装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了加工承揽费428,385.23元(58,385.23元+60,000元+50,000元+90,000元+20,000元+150,000元)。2021年11月17日,原告武汉A装饰装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委托湖北泽创律师事务所通过EMS向被告四川省B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律师函》一份,催要剩余加工承揽费40,412.87元及利息5,808.68元。被告四川省B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0日签收该EMS邮件。
2022年2月14日,原告武汉A装饰装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就剩余加工承揽费、违约金及律师代理费诉至本院,2022年6月4日,被告四川省B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武汉A装饰装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了加工承揽费40,000元。庭审中,原告武汉A装饰装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了要求被告四川省B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加工承揽费的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四川省B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2,000元(40,000元×30%)及律师代理费5,000元,即变更后的诉讼请求。
另查明,原告武汉A装饰装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为实现本案债权,与湖北泽创律师事务所签订了《民事委托代理协议》,并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元。
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四川省B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A装饰装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违约金12,000元;
二、被告四川省B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A装饰装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其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