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林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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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看不见的财产怎么分?——离婚时股权、保险、公积金的处理

作者:徐林兵律师时间:2025年09月19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01次举报
2025-09-19

标题:小心这些“隐形”财产!离婚时股权、保险、公积金也能分

离婚分割财产,不能只盯着房子和存款。一些“看不见”的财产同样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要进行分割。

一、公司股权

  • 一方在婚后持有的公司股权(无论是否登记在自己名下),其对应的财产权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如何分割:通常不对股权本身进行分割,而是由持股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折价补偿。若夫妻双方协商一致,也可通过股权转让方式成为公司股东(需符合《公司法》规定并经过其他股东同意)。

二、商业保险

  • 婚前购买,婚后继续缴纳保费:若用共同财产缴纳保费,则婚后所缴保费及其对应的现金价值增值部分属于共同财产,可以分割。

  • 婚后购买的保险:保单的现金价值属于共同财产,可以分割。处理方式通常为退保分割现金价值,或由一方继续持有并补偿另一方。

三、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账户中实际缴存和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如何分割:可以计算出婚姻存续期间各自账户的资金数额,进行折价分割。通常是在计算总额后,由账户持有人给予另一方一半的补偿。

【法律提示】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 行动建议:这些财产形式隐蔽,查询和分割程序复杂。在离婚过程中,如果怀疑对方隐匿此类财产,可申请律师调查令或请求法院进行调查,依法维护自己的财产权益。


徐林兵律师,男,法学学士,现为广东格祥(宝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深圳调解员律师团成员。擅长:商事诉讼仲裁;公司...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深圳
  • 执业单位:广东格祥(宝安)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40320241019403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民间借贷、医疗纠纷、消费权益
广东格祥(宝安)律师事务所
14403202410194034 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民间借贷、医疗纠纷、消费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