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这个问题没有什么标准的答案。
因为这一定是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或者说证据的一个变化,事实的一个变化,这样子来进行的。
总的来说就是凡是只要没有搞清楚的,没有问清楚的问题,警察叔叔肯定是会反复的去问的;但是比如说作为一种最普通,或者说案件事实基本上是相对比较固定的这种类型的案件的话,警察叔叔一般会去询问三到四次。
因为一个刑事案件,至少三次以上的有效的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之后,警察叔叔这边才能算是完事了。
第一次,就是说刚到派出所的时候,一定会做一次非常全面的一次笔录。当然了,如果说是异地警方来办案的话,通常因为在异地,他只是会做一个简单的一个询问,这种情况下来说是一个例外。
第二次,就是说刚把当事人送进看守所的时候,送进看守所之后24小时之内,警察必须做三件事,就是送到看守所,通知当事人家属,同时做一次询问。
第三次,通常来说就是根据案件的情况来定。比如说前两次询问当中还有什么没有到位,或者说之前当事人已经全面如实非常详细的说了,但是,第三次还是会再去给他重复性的再去做一次笔录,也没有什么其他的原因,一个就是查漏补缺,另外就是固定一下他之前所说的这些东西。
第四次,一般就是在已经批捕了之后。比如说已经批捕了之后,警察也要赶紧再去询问一次,所以说批捕之后的话还有一次;比如说在批捕的这种类型的案件下面,如果说批捕之后,他的案件事实没有什么特别大的一些变化的话,通常在移送审查起诉之前,还要再来做一次笔录,也就是两个作用,查漏补缺,以及固定一下一个供述的情况,同时告知这个案件马上就要移送检察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