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将分期购买的汽车押在周某处向其借款,并在周某提供的《二手车车辆买卖合同》卖方处签名捺印,作为借款的保证。后因王某未按约定还款,周某在未通知王某的情况下将涉案车辆出售,并将王某签写的《二手车车辆买卖合同》交付给买受人李某。后因王某未按时还贷,涉案车辆被担保公司拖走,李某为通过诉讼主张权利,自行将其个人信息添加在《二手车车辆买卖合同》买方处并诉至法院,要求王某退还购车款。法院会支持吗?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卖合同的效力需要进行实质性审查,必须符合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违背公序良俗三项条件才有效。本案中,李东虽在涉案买卖合同上补填了自己的信息,但李东并未与王刚就车辆买卖达成一致意见,王刚未收取李东的购车款,车辆亦不是通过王刚交付,因此双方之间并不存在真正的买卖合同关系,李东要求王刚返还购车款的主张不能成立。
合同签订及履行中涉及多个主体,如何认定合同相对方?
可从合同落款签章部分加盖的公章、合同履行过程确认的相对方和付款行为支付方来认定合同的相对方。
为避免未来发生类似败诉,建议这么做:
1、仔细审阅合同签署时抬头部分的主体、合同落款签章部分加盖的公章、结算单、付款主体与实际合同相对方是否一致;
2、若上述主体与实际合同相对方不一致时,及时书面提出异议;
3、合同、订单、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签署盖章;
4、专人收集并保存上述材料。
免责声明
本站部分转载文章,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