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桂晓宽律师 时间:2023年06月24日 8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以订立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根据法庭审理情况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根据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从原告、被告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回购保证协议约定的内容看,该协议名为商品房买卖协议,但实质上原、被告双方之间系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原、被告双方对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没有异议。关于原告出借的借款本金,原告提交了相应的往被告沧州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账户打款凭证、银行流水一份及被告沧州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原告出具的收据,经质证被告对收到原告的借款XXX元的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关于原告诉求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向原告支付,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经与原、被告双方核实,被告支付利息至2021年3月8日,因此利息应从2021年3月9日起开始计算。依照前述最高院司法解释,涉案房屋禧福荷堂B组团S1号楼1层103铺房屋具有担保性质,在被告不履行借款偿还义务时原告有权行使担保权拍卖后偿还借款本息,故对原告要求对抵押物享有抵押权并优先受偿的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据回购协议及补充协议的约定,被告沧州XX公司、北京XX公司应当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综上,原告诉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沧州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张XX借款本金XXX元并负担利息(利息自2021年3月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沧州XX公司、北京XX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原告张XX对被告沧州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禧福荷堂B组团S1号楼1层103铺房屋享有抵押权,拍卖后享有优先受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