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婷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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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与***有限公司**分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与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张婷婷律师 时间:2023年10月17日 13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唐某因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分行(以下简称***有限公司**分行)、原审第三人李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6民初176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唐某以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唐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7300元,减半收取28650元,由唐某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张婷婷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拥有近10年法律实践经验,深耕民商事领域,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领域:房产纠纷、离...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西城区
  • 执业单位: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51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