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婷婷律师 时间:2023年10月17日 13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唐某因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分行(以下简称***有限公司**分行)、原审第三人李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6民初176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唐某以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唐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7300元,减半收取28650元,由唐某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