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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确认劳动关系纠纷:送水工意外身故,家属起诉确认劳动关系|法院采纳代理意见,事实劳动关系成立

发布者:陕西启商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6年09月24日|分类:劳动纠纷 |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在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日益普遍的今天,许多劳动者在面对用人单位时处于弱势地位。当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是默默忍受还是依法维权?本案中的李先生不幸身故后,其家属任女士、李某1、李某2在韩婉律师的帮助下,成功维权确认了事实劳动关系,维护了逝者的尊严和家属的合法权益!


一、案件背景:送水工意外身故,家属踏上维权路

2024年11月7日,李先生到某经销处青年路水站从事桶装水配送工作。工作期间,李先生被水站负责人张某拉入工作群,按要求提交照片、填写入职表,接受水站工作人员刘某安排统计送水量,并遵守水站作息及管理制度。

2024年12月18日及2025年1月20日,某经销处先后两次向李先生转账支付款项,备注"劳务费"。2025年2月14日,刘某在工作群通知除请假人员外其余人员到水站签署工资表。然而,2025年2月18日,李先生不幸身故。某经销处随后分两笔转账共计7803元,备注"1月返利""2月返利"。

经询,某经销处陈述李先生的报酬由配送费和开发奖励构成,配送费根据不同水种每桶三至五元,开发奖励根据开发新客户时销售的套餐不同每户30元至50元。三被告陈述,李先生生前称曾签署过一份由姓张人员拿来的合同,但合同文本未交付李先生亦无法核实报酬如何计算。

任女士、李某1、李某2作为申请人,以某饮品公司、某经销处为被申请人向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李先生与某饮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作出裁决,确认李先生与某经销处2024年11月5日至2025年2月18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某经销处不服该仲裁裁决,诉至法院。


二、代理思路:律师紧扣三大关键,法院全面采纳

面对某经销处以"双方系承揽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为由的抗辩,韩婉律师团队迅速制定代理策略,围绕劳动关系认定、用人单位举证责任及仲裁前置程序三大关键展开有力论证:

(一)构建完整证据体系,证明事实劳动关系成立

韩婉律师团队提交了仲裁庭审笔录、情况核实答复、工作群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银行交易明细等多组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从微信群中水站负责人张某通知李先生提交照片填写入职表,到刘某安排人员统计送水量、通知签署工资表,再到任女士致电催要工资的录音,每一环都紧密衔接,有力证明了李先生在某经销处接受管理、从事送水工作的事实。某经销处仅以本人陈述和单方备注的"劳务费"信息,无法推翻上述证据。

(二)有力驳斥承揽关系抗辩,用人单位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

某经销处辩称李先生从事送水业务属于独立承揽,按件计酬、自主安排配送路线,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所要求的人身依附性。韩婉律师团队指出,劳动关系的核心在于人身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李先生在水站上班、遵守水站作息及管理制度、接受工作安排,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定特征。某经销处持有合作协议,证明其主营业务包含桶装水存放配送,李先生从事的送水系其业务组成部分。某经销处未提交任何有效证据证明双方属于承揽劳务关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三)阐明仲裁前置程序规则,法院有权直接确认劳动关系

某经销处主张仲裁程序不合法,认为仲裁委违反不告不理原则。韩婉律师团队指出,劳动争议仲裁系劳动案件前置程序,仲裁机构根据庭审查明客观法律关系作出裁决,法院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依据查明事实,判决确认劳动关系,无需当事人另行提出劳动仲裁。该代理意见得到法院采纳。


三、判决结果:法院确认劳动关系成立,原告承担诉讼费用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韩婉律师团队的代理意见,依法作出判决:

确认某经销处与李先生在2024年11月7日至2025年2月18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10元、公告费400元,均由某经销处负担。

从证据构建到法律适用,从抗辩驳斥到程序阐明,韩婉律师团队以扎实的证据梳理和精准的法律适用,确保了家属的核心诉求获得法院全额支持,真正实现了"以法维权、以证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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