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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鉴定认定次要原因,律师成功争取35%赔偿获赔52万元

发布者:邓庆奋律师团队 时间:2026年05月14日 16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背景】

2018年10月1日,涂某因“摔伤致右大腿肿痛”到某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右股骨干骨折。次日,医方行右股骨闭合复位髓内钉内固定术。术后第一天,涂某出现左下肢感觉迟钝、肌力减弱,随后左大腿后侧、左小腿、左足感觉消失,会阴区感觉消失,肛门括约肌功能弱。经诊断为马尾神经损伤。涂某住院54天后转至民航广州医院进一步康复治疗,但仍遗留严重左下肢功能障碍、大小便功能障碍及性功能障碍。涂某认为系医方麻醉操作及药物使用不当所致,遂提起诉讼,索赔73万余元。

医方辩称:马尾神经损伤属手术麻醉难以避免的并发症,医方已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及风险告知义务,主张从轻定责。

【律师策略与贡献】

一、精准申请司法鉴定,锁定医方过错

邓律师及时申请法院委托鉴定,就医方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因果关系及参与度进行鉴定。广东华生司法鉴定中心认定:医方存在未尽高度注意义务、延误诊断、延误治疗的过错,与涂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突破“次要原因”束缚,成功争取35%赔偿

鉴定意见认定医方过错原因力为“次要原因”,按惯例对应10%-30%责任比例。邓律师通过庭审质证,结合医方未及早诊断马尾综合征、未及早使用大剂量类固醇激素治疗等具体过错情节,成功说服法院将责任比例确定为35%,突破了鉴定意见的惯例上限。

三、全面核算损失,实现52万元高额赔偿

邓律师全面梳理医疗费、残疾赔偿金(三级、四级、八级伤残,综合系数90%)、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最终法院认定总损失155万余元,按35%比例计算并抵扣医方垫付费用及原告欠付医疗费后,判赔520504.51元。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医方承担35%赔偿责任,赔偿涂某520504.51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45000元),并承担相应诉讼费。

【案件意义】

鉴定突破:在鉴定意见认定“次要原因”的情况下,邓律师成功推动法院将责任比例从惯例上限30%提升至35%,实现了对鉴定意见的有效突破。

专业彰显:邓律师精准把握麻醉神经损伤的医学专业问题,将“延误诊断、延误治疗”等程序性过错转化为实体责任依据,展现了医疗纠纷领域“技术破壁”的核心竞争力。

赔偿落地:三级、四级、八级伤残综合系数90%,最终获赔52万元,为患者后续康复生活提供了有力保障。

行业警示:椎管内麻醉后出现神经损伤症状,医方应及早诊断马尾综合征并积极干预,延误诊断将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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