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背景
2020年8月7日,68岁的肝癌患者张某因“肝硬化失代偿期”入住某市**医院。医院术前讨论后决定行“肝部分切除+脾切除+胆囊切除”手术。术中出血量高达6000
mL,患者当日17:25因失血性休克死亡。家属认为医院在血小板极低、长期服用抗凝药的情况下仓促手术,构成重大医疗事故,要求赔偿。医院则以“家属拒绝尸检、死因不明”为由拒绝赔偿。双方协商无果,死者配偶饶某及四名近亲属委托广东才源律师事务所邓庆奋律师提起诉讼。
二、案件经过
一审(2020)粤***号:梅江区法院以“原告未提交鉴定意见,举证不足”驳回全部诉请。
二审(2021)粤***号:邓庆奋律师重点指出“一审未依法委托医疗损害鉴定,程序违法”, 梅州中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重审(2022)粤***号:邓律师团队迅速启动“医疗损害鉴定+证据保全”双轨策略:
–申请法院委托广东通济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医疗过错与因果关系鉴定;
–封存全部病历,固定“病历签名缺失、术中记录矛盾”等瑕疵证据;
–针对医院“拒尸检即免责”抗辩,引用《民法典》第1218条及《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第26条,论证“尸检不是医疗过错鉴定的唯一前提”。
鉴定结果:2023年2月8日,粤通司鉴中心意见书认定:医方存在术前评估不足、替代方案告知不充分、术中止血处置欠及时的过错,过错与患者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次要”。
三、争议焦点
拒绝尸检是否导致举证不能、医院能否因此免责?
医疗损害鉴定意见是否可采信,原因力“次要”应否上调?
赔偿比例应否突破惯例上限,与医院“原则性错误”相匹配?
四、诉讼过程
举证阶段:邓律师提交6组82份证据,包括术前血小板报告、用药记录、术中护理记录、血库发血单、封存病历及鉴定意见书,形成“术前风险预见—术中处置失当—术后抢救延误”完整证据链。
辩论阶段:医院坚持“无尸检即无责任”,主张至多10%补偿;邓律师则援引《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强调“鉴定机构已依据现有病历得出明确结论,法院应依法采信”,并请求按44%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调解阶段:医院提出15万元一次性方案,被原告拒绝;邓律师提出“次要责任”区间20%–30%的调解底线,因双方差距过大,调解失败。
五、判决结果
2023年5月15日,梅江区**法院作出(2022)粤***号判决:
采信粤通司鉴中心鉴定意见;
医院承担20%赔偿责任,赔偿原告198,289.01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鉴定费23,860元全额由医院承担);
驳回原告其余诉请。
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医院在判决生效第10日主动履行完毕。
六、案件意义
程序突破:本案因邓庆奋律师在二审中精准指出“法院未依法委托鉴定”的程序瑕疵,成功发回重审,为梅州地区首例因“鉴定程序违法”被发回的医疗损害案。
实体创新:法院首次在患者家属拒绝尸检的情形下,仍采信“病历式”医疗损害鉴定意见,明确“尸检缺失不等于举证不能”,为同类案件提供裁判范例。
赔偿标准:判决将精神损害抚慰金单独列项、鉴定费全额转嫁医院,实际赔偿比例接近25%,显著高于粤东地区同类“次要责任”10%–15%的惯例,提升了患方维权预期。
行业警示:司法建议函指出医院在“高风险手术替代方案告知、围术期凝血管理”方面存在制度漏洞,某市卫健局据此在全市二级以上医院开展“术前讨论与告知”专项整改,推动医疗质量提升。
邓庆奋律师凭借本案“二审逆转+鉴定攻关+高额履行”的完整闭环,被广东省律协评为“2023年度医疗纠纷优秀案例”,其团队已接受20余起同类案件委托,形成良好的专业示范效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