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邓庆奋律师团队 时间:2023年11月08日 131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原告:丘某某,男,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
法定代理人:丘某贤,男,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系原告之父亲。
法定代理人:刘某某,女,汉族,1981年9月22日出生,系原告之母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庆奋,广东才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富欣,广东才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英德市某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柯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豫林,广东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建业,广东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基本诊疗经过:患儿母亲刘某某于2021年3月23日早上5时7分左右因“停经40+4周,腹痛1+小时”到英德市xx医院处住院待产。辅助检查显示“胎盘:位于子宫前壁,厚39mm,成熟度约II度。胎心率146次/分,律整,脐动脉S/D1.80......诊断结论:宫内妊娠,单活胎。
2021-3-21心电图示窦性心律,正常心电图。”入院初步诊断“1、孕5产2宫内妊娠40+4周枕左前单活胎临产;2、妊娠合并甲状腺功能亢进;3、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4、高龄经产妇。”根据病程记录记载,诊疗计划:“2、告知病情及风险,表示理解,要求阴道试产。颜色预警为黄色风险。3、做好母胎监测,注意腹痛,胎心情况等,必要时剖宫产终止妊娠。”
病程记录显示3月23日12时40分日常病程记录:“胎心监测出现一过性减速,示II类胎监。”已出现急性胎儿窘迫的临床表现。刘某某多次要求医方进行剖宫术,但等到19时46分被告才为刘某某实施剖宫术,于19时53分以枕左前取出单活男婴,术后诊断:“1、胎儿宫内窘迫;2、脐带扭转30周;3、盆腔粘连;4、孕5产3宫内妊娠40+4周枕左前剖宫产单活婴;5、妊娠合并甲状腺功能亢进;6、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7、高龄经产妇;8、新生儿重度窒息。”21时06分原告被转至新生儿科进一步进行抢救,诊断为“1、新生儿重度窒息;2、新生儿肺炎;3、新生儿呼吸窘迫综合征?4、心肌损害;5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6、新生儿低钠血症;7、新生儿低钙血症”。
3月26日转至广州市xx医院进行诊治,病情稳定后于2021年4月6日办理出院。其后又于5月6日再次到广州市xx医院住院接受治疗,出院诊断为“1、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
医疗损害鉴定意见结论:1、医方英德市某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对被鉴定人刘某某实施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与不足;2、医方英德市某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的诊疗行为与患儿目前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为次要原因。
原告丘某某提出的诉讼请求:
一、请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94391.06元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法院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英德市某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于本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丘某某赔偿损失46207.51元
二、驳回原告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944元,由英德市某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承担500元,其余部分由原告丘某某承担。该原告已预缴,被告负担部分在履行前述债务时一并迳付给原告。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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