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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XX、杨XX、东莞市XX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者:邓庆奋律师团队 时间:2023年06月15日 104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执行人曾某与被执行人杨某、东莞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1972民初121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须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461663元、逾期付款利息(暂计至2018年6月29日为15570.69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计至2018年6月29日为888.70元)、返还受理费7724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6月19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本院依法向中国银行东莞分行、中国建设银行东莞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东莞分行、中国农业银行东莞分行、广发银行东莞分行、东莞银行、东莞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东莞分行、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东莞市房产管理局、东莞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以及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法院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杨某有部分银行存款,有粤S×××××飞度牌小汽车。本院已划拨上述银行存款,扣除执行费50元后,有案款3992.34元可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院于2018年7月4日分别冻结了被执行人杨某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大朗富华支行622700323302XXX、6217003230031XXX、62170032300286XXX账号的存款(当日实际冻结0元,冻结期限一年,逾期不申请延长期限的,冻结效力消灭)。本院于2018年7月17日在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档案查封了被执行人杨某名下粤S×××××飞度牌小汽车(该车辆已抵押,查封期限两年,逾期不申请延长的查封效力消灭),因未能实际控制该车辆,故无法进行处置。本案尚未能执行到的案款481854.05元。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将被执行人杨某、东莞市骏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作出了《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其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本院认为,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故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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